关于本规例最近版本请上官网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D 《出口(订明物品)规例》 (第60章第31条) [1990年6月8日] 1.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出口(订明物品)规例》。 (1991年第41号法律公告) 2.为施行本条例第6D(2)条而订明的物品 附表内的物品,是为施行本条例第6D(2)条而订明的物品。 (1994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3.(由1994年第134号法律公告废除) 4.对某些渡轮乘客的豁免 本条例第6D(2)条不适用于在渡轮船只上携带附表所订明的物品的乘客,而该物品乃该乘客行李的一部分,并且是供其本人使用而非作为生意或业务用途者,又该渡轮船只为《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H)第2条所界定或《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B)第2条所界定的来往 —— (2005年第24号第55条) (a)香港的终点码头和澳门的地方的渡轮船只;或 (b)香港的终点码头和中国另一地方的渡轮船只。 (1991年第41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134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2000年第66号第3条) 附表 [第2及4条] (1994年第134号法律公告) 订明物品 项 说明 1-(由2003年第33号第2条废除) 3. (1991年第4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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