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第60F章 |
标题 | IMPORT AND EXPORT (REMOVAL OF ARTICLES) REGULATIONS |
类别 | 法规条例 |
状态 | 有效 |
发布国家/区域 | |
发布部门 | HONG KONG |
发布日期 | 2014-03-03 |
文件编号 | 第60F章 |
标题 | 香港进出口(移离物品)规例 |
类别 | 法规条例 |
状态 | 有效 |
发布国家/区域 | 中国香港 |
发布部门 | 香港特区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4-03-03 |
以下为非完整法规,完整法规请上官网查看: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60F 《进出口(移离物品)规例》 (第60章第31条) [1983年12月23日] 1. 引称 本规例可引称为《进出口(移离物品)规例》。 2. (由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废除) 3. 第20A条所指的通知书等 任何 —— (a) 根据本条例第20A(2)条发出的通知书;或 (b) 根据本条例第20A(4)(a)条发出的准许通知, 须载有附表1指明的资料(但须经过个案中的情况所需的改动)。 4. 第20B条所指的通知书等 任何 —— (a) 根据本条例第20B(1)条发出的通知书;或 (b) 根据本条例第20B(3)(b)条发出的通知, 须载有附表2指明的资料(但须经过个案中的情况所需的改动)。 5. (由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废除) 6. 通知书的送达 (1) 本条例第20A或20B条所指的通知书可以下述方式送达任何人 —— (a) 当面交付给该人; (b) 将通知书留在或以图文传真传送到他通常的居住或业务地址; (ba) 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将通知书送予该人; (c) 如是属于为施行《公司条例》(第622章)而界定的公司,则将通知书留在或以图文传真传送到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 (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 (d) 如是属于法团或并非法团的任何团体,则将通知书留在或以图文传真传送到团体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 (2)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任何按照第(1)款送达的通知书须当作已妥为送达。 (3) 在本条中,凡提述本条例第20A或20B条所指的通知书,即提述该等条文中所指的通知书或通知。 附表1 [第3条] 根据本条例第20A条发出的通知书或通知须载有的资料 1. 就所涉物品所处的船只、飞机或车辆而言 —— (a)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b) 以下识别详情 —— (i) (就船只而言)该船只的名称及航程编号(如有的话); (ii) (就飞机而言)该飞机的航班编号; (iii) (就车辆而言)该车辆的登记或识别编号,以及(如车辆为铁路列车)车号编码(如有的话); (c)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抵达香港的日期。 2. 所涉物品的说明及数量,以及该物品附有的任何识别标记。 3. (如所涉物品是处于货柜内的)该货柜的编号(如有的话)。 4. 将所涉物品装上有关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所在地方。 5. 关乎所涉物品的提单、空运提单或出货单的编号。 6.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为本条例第20A(2)(a)条的目的而指定的地方,以及该地方的占用人的姓名或名称。 7. 发出有关通知书或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员的姓名及职级,以及发出有关通知书或通知的日期及时间。 (附表1由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代替) 附表2 [第4条] 根据本条例第20B条发出的通知书或通知须载有的资料 1. 就所涉物品所处的船只、飞机或车辆而言 —— (a)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b) 以下识别详情 —— (i) (就船只而言)该船只的名称及航程编号(如有的话); (ii) (就飞机而言)该飞机的航班编号; (iii) (就车辆而言)该车辆的登记或识别编号,以及(如车辆为铁路列车)车号编码(如有的话); (c) 该船只、飞机或车辆抵达香港的日期。 2. 所涉物品的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 3. 所涉物品的说明及数量,以及该物品附有的任何识别标记。 4. (如所涉物品是处于货柜内的)该货柜的编号(如有的话)。 5. 将所涉物品装上有关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所在地方。 6. 关乎所涉物品的提单、空运提单或出货单的编号。 7. 所涉物品的收货人或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拥有人为本条例第20B(1)条的目的而指定的处所,以及该等处所的占用人的姓名或名称。 8. 根据本条例第20B(5)条施加的任何条件。 9. 发出有关通知书或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员的姓名及职级,以及发出有关通知书或通知的日期及时间。 (附表2由2003年第34号法律公告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