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2. | 负责机构:环保署(EP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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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制冷剂; 环境保护(ICS 13.020),化学工业产品(ICS 71.100)。
ICS:[{"uid":"71.100"},{"uid":"13.020"}] HS:[{"uid":"2801"}] |
5. |
通报标题:保护平流层臭氧:修订制冷剂管理计划的替代品扩展页数:13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清洁空气法案(CAA)禁止在电器或工业制冷的维护、运行、维修或处理过程中故意排放或释放臭氧消耗制冷剂和替代制冷剂。2016年11月18日,环保署(EPA)完成了一项法规,更新了现有的制冷剂管理要求,并扩大了以前仅适用于含有臭氧消耗物质(ODS)的制冷剂要求,以代替那些禁止排放的制冷剂(即没有得到免除的制冷剂),如氢氟碳化合物。EPA正在重新审查适用于含有此类替代制冷剂的设备的2016年法规。本措施提出修改支持法规的法律解释,并根据修订后的解释修改法规。具体而言,关于法律解释的修改提议,EPA建议修订电器维护和泄漏维修规定,使其仅适用于使用含有I类或II类物质制冷剂的设备。根据提出的泄漏维修要求限制,本文件还提出修订必须遵守的规范清单,以便将制冷剂排放视为最低限度,以澄清遵守泄漏维修规范仅适用于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的设备。关于法律解释的修改提议,EPA还就是否全部撤销2016年法规F部分对这种替代制冷剂的管理要求征求意见。此外,EPA提出将2019年1月1日的执行日期延长6至12个月,届时仅含禁止排放的替代制冷剂的电器必须遵守电器维护和泄漏维修规定。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保护环境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8/11/15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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