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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JPN/448/Add.2
2016-01-11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2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日本
2. 负责机构:
3. 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ICS:[]      HS:[]
5. 通报标题:

拟议的农、林和水产品地理标识计划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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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容简述:以下  2016 年 01 月 08 日 的信息根据 日本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背景:为了正确应对国际环境的变化,及促进日本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出口,作为实现缔约方依照国际协定相互承认地理标识(GIs)的结果,日本政府据此通报指定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名称保护法案修订草案(以下称为“法案”)对指定外国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及作为地理标识(GIs)的上述产品保护名称提出了新规定。
注:法案包括以下项目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酒精饮料、药品和化妆品除外:
1)农林水产品(限于人类消费的产品);
2)食品和饮料;
3)内阁法令指定的农林水产品(人类消费的产品除外);
4)内阁法令指定的使用农林水产品作为原料或成分生产或加工的产品(人类消费的产品除外)。
修订案要点如下:
1.通过国际协定保护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识(GIs):农林水产大臣(以下称为“大臣”)可以指定名称在与日本具有等效GI保护制度的外国作为地理标识(GIs)保护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如果上述名称应当依照上述国家与日本之间的国际协定保护。
2.指定程序:大臣,当他/她拟指定农林水产品和食品时,应当通过与法案规定的注册相同的程序,如公布与反对程序。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本补遗涉及:
[]修订评议截止日期
[]法规批准、公布或生效通报
[X]修订此前通报的法规草案内容/或范围
[]撤销法规提案
[]修订批准、公布或生效日期
[]其它:新增加至此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实施细则草案通报
评议期: (如补遗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内的评议期)
[X] 自本通报补遗分发之日起60天和/或 (dd/mm/yy):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它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日本咨询点
国际贸易处
经济局
外务省
传真: (+813) 5501 8343
电子信箱: enquiry@mofa.go.jp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它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日本咨询点
国际贸易处
经济局
外务省
传真: (+813) 5501 8343
电子信箱: enquiry@mofa.go.jp



7. 目的和理由: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2
拟议的农、林和水产品地理标识计划概要
以下  2016 年 01 月 08 日 的信息根据 日本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背景:为了正确应对国际环境的变化,及促进日本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出口,作为实现缔约方依照国际协定相互承认地理标识(GIs)的结果,日本政府据此通报指定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名称保护法案修订草案(以下称为“法案”)对指定外国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及作为地理标识(GIs)的上述产品保护名称提出了新规定。
注:法案包括以下项目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酒精饮料、药品和化妆品除外:
1)农林水产品(限于人类消费的产品);
2)食品和饮料;
3)内阁法令指定的农林水产品(人类消费的产品除外);
4)内阁法令指定的使用农林水产品作为原料或成分生产或加工的产品(人类消费的产品除外)。
修订案要点如下:
1.通过国际协定保护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地理标识(GIs):农林水产大臣(以下称为“大臣”)可以指定名称在与日本具有等效GI保护制度的外国作为地理标识(GIs)保护的农林水产品和食品,如果上述名称应当依照上述国家与日本之间的国际协定保护。
2.指定程序:大臣,当他/她拟指定农林水产品和食品时,应当通过与法案规定的注册相同的程序,如公布与反对程序。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本补遗涉及:
[]修订评议截止日期
[]法规批准、公布或生效通报
[X]修订此前通报的法规草案内容/或范围
[]撤销法规提案
[]修订批准、公布或生效日期
[]其它:新增加至此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实施细则草案通报
评议期: (如补遗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内的评议期)
[X] 自本通报补遗分发之日起60天和/或 (dd/mm/yy):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它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日本咨询点
国际贸易处
经济局
外务省
传真: (+813) 5501 8343
电子信箱: enquiry@mofa.go.jp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它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日本咨询点
国际贸易处
经济局
外务省
传真: (+813) 5501 8343
电子信箱: enquiry@mofa.go.jp




通报原文:[{"filename":"JPN448Add.2.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60111/JPN448Add.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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