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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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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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电热水壶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草案(1页,中文。可获得英译本)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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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以下 2014 年 03 月 28 日 的信息根据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补遗 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现通知WTO各成员,在G/TBT/N/TPKM/128中通报的“电热水壶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根据《商品检验法案》,自1973年3月1日以来,不超过300V和1.5kW的单相电热水壶已经属于由标准计量和检验局(BSMI)的强制性检验。依照上述能源效率要求,BSMI将采用经修订的标准CNS 12625‘电热水壶’(2012年2月10日颁布),由新的测试和检验标准取代现行的CNS 12625(1993年12月23日颁布)。2015年1月1日后,在检验范围中涵盖的电热水壶进口或投放市场时必须符合经修订的CNS 12625。评议期:自通报日期起14天。欲知补充的信息,请联系:经济事务部标准计量检验局 WTO/TBT咨询点台湾台北市100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电话:(+886 -2) 2343 -1801 传真:(+886 -2) 2343 -1804 电子信箱:tbtenq@bsmi.gov.tw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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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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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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