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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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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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管理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标签的法规草案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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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以下 2011 年 08 月 03 日 的信息根据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补遗 标题: I.中央主管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塑料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额外标签项目声明。这些标签项目应以中文和常用符号显著显示。 II.塑料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标签项目声明和执行日期。项目和日期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18条的规定标明。部门: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摘要: I. 中央主管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塑料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额外标签项目声明。这些标签项目应以中文和常用符号显著显示。 1. 标签项目如下: (1)产品名称 (2)聚合物材料名称 (3)耐热温度 (4)原产地(国) (5)净重、容量、数量或尺寸。信息应以公制单位显示;如必要,还应以其它单位说明。 (6)生产日期。为保证产品有效,还应说明生效日期或有效期。 (7)使用提示或警告(如可否用于微波炉)。但对于PVC或PVDC产品,标签应说明产品是否可以直接接触食品,当用于高油分或高温食品时。 2. 标签形式如下: 1.上述标签项目应印刷、压印、硬印、标记在最小销售单位包装或产品上。然而,对于可重用产品,主产品聚合物材料名称和耐热温度应再次印刷、压印、硬印在主产品最小销售单位上。 2.标签印刷和压印方法应不褪色并且有粘合力。 3.对于日期标定,应以通常解释为年/月/日或年/月的方式标明。对于年/月显示,假定产品是在月末生产。 4.标签字体的长度和宽度应不小于2mm。 5.如果产品是由2种以上聚合物材料组成,应分别标明。 6.标签不允许虚假内容。 II.塑料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标签项目声明和执行日期。项目和日期应按照食品卫生法第18条的规定标明。 1.项目: (1)规定的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装是指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及饭盒(包括保鲜盒)。 (2)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和器具。 2.执行日期基于生产日期: (1)重复使用的塑料瓶(杯)、奶瓶及饭盒(包括保鲜盒):发布之后一年。 (2)一次性塑料食品包装、容器和器具:发布之后二年。意见提交至: WTO/TBT Enquiry Point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Telephone: (+886-2) 3343-1801 Fax: (+886-2) 2343-1804 E-mail:mailto:tbtenq@bsmi.gov.tw 也可从以下地址获取: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TPKM/11_2623_00_e.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1/tbt/TPKM/11_2623_01_e.pdf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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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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