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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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非道路压燃式发动机排放
ICS:[{"uid":"13.040"},{"uid":"27.020"},{"uid":"53.100"}] HS:[{"uid":"8407"},{"uid":"8408"}] |
5. |
通报标题:非道路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法规修订提案页数:30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非道路压燃式发动机(以下称为“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排放导致加拿大的空气污染问题。空气污染引起如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窘迫症这类的健康问题并可导致酸雨、植被生产能力下降及建筑物脏污和腐蚀。此类排放目前受非道路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法规管辖(以下称为“法规”)。非道路压燃式发动机排放法规修订提案(以下称为“修订提案”)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更严格的加拿大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排放标准和检测程序进一步减少加拿大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排放。修订提案使加拿大排放标准与美国环保署(U.S. EPA)标准一致。美国环保署(U.S. EPA)在2004年提出临时第4阶段排放标准和第4阶段排放标准,对2008 至2015年及以后的型号逐步采用这些标准。修订提案适用于拖拉机、推土机和原木装载机使用的非道路柴油发动机。修订提案通过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及加拿大环境保护法1999(CEPA 1999)一览表1“有毒物质”列出的其它污染物制定新的排放标准,减少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排放。此外,修订提案通过承认美国环保署(U.S. EPA)合格证明减轻生产商和进口商的管理负担。而且,修订提案允许公司使用转换发动机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专门向加拿大销售的公司。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通常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之后5至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 该措施被批准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1/04/13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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