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卫生和福利部南岗区昆阳街161-2号台湾台北市115-61 电话:+(886-2) 2787-7561 传真:+(886-2) 3322-9490 邮箱:protein06@fda.gov.tw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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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精油和树脂;香水、化妆品或盥洗用品(HS 33)
ICS:[{"uid":"71.100"}]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关于修改《化妆品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第4条的议案页数:2/3 使用语言:英语/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为实施《化妆品卫生安全法》第4条第3款,卫生部颁布了《化妆品产品信息档案管理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明确了化妆品在供应、销售、赠与、公开展示或消费者试用前,由生产商或者进口商建立产品信息档案的要求。内容包括生产商或进口商的适用范围、产品信息文件中应包含的信息、安全性报告签署人的资格、产品信息文件的保存期限。对所收到的安全性报告签署人的资格提出了建议。在对这些建议进行评估后,卫计委拟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毕业于国内或国外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系,并在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方面具有至少5年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以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从而担任安全报告的签字人。因此,建议通过对《法规》第4条的修正。 |
7. | 目的和理由:防止欺骗行为和保护消费者 |
8. | 相关文件: • 化妆品卫生与安全法; • 化妆品信息档案管理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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