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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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咪唑嗪(杀虫剂的活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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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关于不将咪唑嗪包括在理事会指令91/414/EEC的附件I中,并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的委员会决议草案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草案规定了咪唑嗪不包括在共同体肯定列表中,而且成员国必须撤回对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决议草案仅涉及这种物质投放市场,而对共同体和国家对于有关物质残留物的最高农残量标准(MRLs)无影响。 |
7. | 目的和理由:<br> 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指令91/414/EEC设立了一个植物保护产品授权和投放市场的协调框架。<br> 该指令的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一项在12年期间逐步对市场上的植物保护产品所含活性物质进行审查的程序。审查后将评定结果有利的物质包括在该指令的附件I中。<br> 咪唑嗪是该工作程序第三阶段所覆盖的物质。<br> 在对这种活性物质评估期间,已经确定了许多利害关系。特别是,由于缺少确定植物农产品中残留物的性质和残留物可能在动物产品中迁移的数据,所以不可能进行可靠的消费者暴露评定。另外,所获得的数据不能证明对哺乳动物、鸟类、鱼类和蚯蚓的长期风险可以接受。因此,在所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不可能做出咪唑嗪符合包括在指令91/414/EEC附件I的标准的结论。<br> 依照指令91/414/EEC的第4(6)条规定,成员国允许处理、贮存、投放市场和使用含有咪唑嗪的植物保护产品现有存货的宽限期限定为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即,自本决议草案批准日期起18个月。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9/10/15 拟生效日期: 批准日期后6个月内,成员国必须撤回所有的,对含有咪唑嗪的植物保护产品现有的授权。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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