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加拿大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和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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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有毒物质
ICS:[{"uid":"13.020"}] HS:[{"uid":"9802"}] |
5. |
通报标题: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一览表1的法令提案页数:10页 使用语言:英语和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人类活动使用的化学物质以一定的数量或浓度释放到环境中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不利影响。按照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CEPA 1999)第64条,这些物质影响人和环境的科学评估报告已证明这些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有毒性作用。 根据CEPA 1999第90条第1款制定的增加有毒物质至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一览表1的法令(以下称为法令提案)拟增加以下物质: •丙二腈,[[4-[[2-(4-cyclohexylphenoxy)ethyl]ethylamino]-2-methylphenyl]methylene]- (CAS No. 54079-53-7); •甲基环氧乙烷(CAS No. 75-56-9); •乙基环氧乙烷(CAS No. 106-88-7); •萘(CAS No. 91-20-3); •甲苯二异氰酸酯(3种物质: CAS No. 26471-62-5, 584-84-9 和 91-08-7); •1,2- 苯二酚(CAS No. 120-80-9); •1,4-苯二酚(CAS No. 123-31-9), 至CEPA 1999一览表1的有毒物质清单。增加这些物质将使环境部和卫生部能够制定预防或控制此类物质的管理措施。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通常公布在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之后5至8个月内 拟生效日期: 措施被批准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8/11/1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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