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洲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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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由委员会指令2001/116/EC修订的理事会指令70/156/EEC中所规定的所有种类的机动车辆及其拖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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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COM (2003) 418的最终版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批准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系统、构件和为这类车辆专门设计的组合件的指令提案(改写版)”页数:242页 使用语言:英语,可获得欧共体所有语言版本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提案制定现行的共同体有关车辆车型认可(Council Directive 70/156/EEC)法律的改写版。此外,对除公共汽车以外的所有种类的商业车辆,在强制性基础上,推行共同体所有车辆车型认可体系(公共汽车的所有车辆车型认可体系已自1998年起强制推行)。第一阶段处理新型号的车辆,现有型号的新车辆将在第二阶段处理。 共同体所有车辆车型认可体系基于遵守提案附件IV或附件XI列出的56项指令,并将根据车辆种类强制性推行(公共汽车已强制性推行)。 在UN/ECE1958协议的修订版中没有任何现有的体系等同于共同体所有车辆车型认可体系。然而,提案附件IV或附件XI列出的所有指令相当于等同附属UN/ECE1958协议的UN/ECE法规。这些法规被视为与提案附件IV第II部分所列出的相关的指令等效。 |
7. | 目的和理由:提案措施的目的旨在用成员国相似的法律在共同体内达到内部市场完备化,并用共同体所有车辆车型认可体系蘀代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04年底 拟生效日期: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内指令将根据包括在提案附件XVI中的时间表自2007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日期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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