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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CAN/597/Add.2
2013-05-2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2
1. 通报成员:加拿大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2012年就业、增长及长期繁荣法案第4部分第19节体现的拟定修改食品药物法案: 英/法文: 6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加拿大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5 如下信息: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营销许可

作为2012年就业、增长和长期繁荣法案的一部分(法案C-38, http://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 /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5697420),第30.1~ 30.5节引用的食品药法案最近予以更新,授予卫生部签发营销许可,合并参考文件的权利。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3(2)(b)小节,卫生部公布了一项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的营销许可(MA),以体现该立法效力以及改进当前的程序。 根据该立法,卫生部最近精简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程序, 本MA同样提高了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效果,并进行减负。 最大残留限量(MRL)系指一种存在于食品动物组织内,或存在于一种经兽药处理的食品生产动物派生的食品内,不会给食品安全性造成过分风险的兽药含量。这种水平的残留物如被人体每天消化,一般认为不会产生负面健康效果。目前,在加拿大卫生部审核和批准在加拿大境内销售的兽药的同时还要确定药物的MRL; 但是, MRL必须在做出科学决定和完成咨询的多年后才能被纳入法规。 作为本新立法成果之一,特制定营销许可,以维护科学严谨性及咨询程序方式,实现加拿大该程序的现代化, 但删除每个新定或更新MRL的修改监管步骤。加拿大卫生部兽药MRLs新定MA程序将在精简多余行政手续的同时,继续保护加拿大人民健康安全。 由于每次制定或更新一MRL时不必都要修改法规。因此,新程序精简了某些程序、减少了工作强度。此外,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5节规定,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被作为参考(即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保持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 任何建议修改内容都经过咨询、公众及国际通报,并由管理部门公布相关列表。 现正制定相关的院督法规,稍后进行预公布,由于即将在线公布并保持MRLs列表,因此取消食品药物法规第15分部B部的现有“列表III”。 营销许可自登记日起开始生效。由于这次恢复兽药MRLs现有法规是经过了科学审议和公众咨询的,因此无需推迟生效期。此外,本提案曾向个利益相关人士发布过一个意向通知(2013年2月2日);但未收到过评议,这是利益相关人士预期的一个提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7.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版法规文本可从以下链接下载: 营销许可公布于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pdf/g2-14711.pdf (加舀大官方公报),或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eng.html (英文)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fra.html (法文) 列表电子版,请范文加舀大卫生部网站: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eng.php (英文)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fra.php (法文)
2
加拿大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5 如下信息: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营销许可

作为2012年就业、增长和长期繁荣法案的一部分(法案C-38, http://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 /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5697420),第30.1~ 30.5节引用的食品药法案最近予以更新,授予卫生部签发营销许可,合并参考文件的权利。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3(2)(b)小节,卫生部公布了一项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的营销许可(MA),以体现该立法效力以及改进当前的程序。 根据该立法,卫生部最近精简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程序, 本MA同样提高了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效果,并进行减负。 最大残留限量(MRL)系指一种存在于食品动物组织内,或存在于一种经兽药处理的食品生产动物派生的食品内,不会给食品安全性造成过分风险的兽药含量。这种水平的残留物如被人体每天消化,一般认为不会产生负面健康效果。目前,在加拿大卫生部审核和批准在加拿大境内销售的兽药的同时还要确定药物的MRL; 但是, MRL必须在做出科学决定和完成咨询的多年后才能被纳入法规。 作为本新立法成果之一,特制定营销许可,以维护科学严谨性及咨询程序方式,实现加拿大该程序的现代化, 但删除每个新定或更新MRL的修改监管步骤。加拿大卫生部兽药MRLs新定MA程序将在精简多余行政手续的同时,继续保护加拿大人民健康安全。 由于每次制定或更新一MRL时不必都要修改法规。因此,新程序精简了某些程序、减少了工作强度。此外,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5节规定,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被作为参考(即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保持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 任何建议修改内容都经过咨询、公众及国际通报,并由管理部门公布相关列表。 现正制定相关的院督法规,稍后进行预公布,由于即将在线公布并保持MRLs列表,因此取消食品药物法规第15分部B部的现有“列表III”。 营销许可自登记日起开始生效。由于这次恢复兽药MRLs现有法规是经过了科学审议和公众咨询的,因此无需推迟生效期。此外,本提案曾向个利益相关人士发布过一个意向通知(2013年2月2日);但未收到过评议,这是利益相关人士预期的一个提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版法规文本可从以下链接下载: 营销许可公布于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pdf/g2-14711.pdf (加舀大官方公报),或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eng.html (英文)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fra.html (法文) 列表电子版,请范文加舀大卫生部网站: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eng.php (英文)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fra.php (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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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5 如下信息: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营销许可

作为2012年就业、增长和长期繁荣法案的一部分(法案C-38, http://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 /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5697420),第30.1~ 30.5节引用的食品药法案最近予以更新,授予卫生部签发营销许可,合并参考文件的权利。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3(2)(b)小节,卫生部公布了一项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的营销许可(MA),以体现该立法效力以及改进当前的程序。 根据该立法,卫生部最近精简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程序, 本MA同样提高了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效果,并进行减负。 最大残留限量(MRL)系指一种存在于食品动物组织内,或存在于一种经兽药处理的食品生产动物派生的食品内,不会给食品安全性造成过分风险的兽药含量。这种水平的残留物如被人体每天消化,一般认为不会产生负面健康效果。目前,在加拿大卫生部审核和批准在加拿大境内销售的兽药的同时还要确定药物的MRL; 但是, MRL必须在做出科学决定和完成咨询的多年后才能被纳入法规。 作为本新立法成果之一,特制定营销许可,以维护科学严谨性及咨询程序方式,实现加拿大该程序的现代化, 但删除每个新定或更新MRL的修改监管步骤。加拿大卫生部兽药MRLs新定MA程序将在精简多余行政手续的同时,继续保护加拿大人民健康安全。 由于每次制定或更新一MRL时不必都要修改法规。因此,新程序精简了某些程序、减少了工作强度。此外,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5节规定,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被作为参考(即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保持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 任何建议修改内容都经过咨询、公众及国际通报,并由管理部门公布相关列表。 现正制定相关的院督法规,稍后进行预公布,由于即将在线公布并保持MRLs列表,因此取消食品药物法规第15分部B部的现有“列表III”。 营销许可自登记日起开始生效。由于这次恢复兽药MRLs现有法规是经过了科学审议和公众咨询的,因此无需推迟生效期。此外,本提案曾向个利益相关人士发布过一个意向通知(2013年2月2日);但未收到过评议,这是利益相关人士预期的一个提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
1. 通报成员:加拿大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2012年就业、增长及长期繁荣法案第4部分第19节体现的拟定修改食品药物法案: 英/法文: 6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加拿大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5 如下信息: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营销许可

作为2012年就业、增长和长期繁荣法案的一部分(法案C-38, http://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 /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5697420),第30.1~ 30.5节引用的食品药法案最近予以更新,授予卫生部签发营销许可,合并参考文件的权利。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3(2)(b)小节,卫生部公布了一项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的营销许可(MA),以体现该立法效力以及改进当前的程序。 根据该立法,卫生部最近精简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程序, 本MA同样提高了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效果,并进行减负。 最大残留限量(MRL)系指一种存在于食品动物组织内,或存在于一种经兽药处理的食品生产动物派生的食品内,不会给食品安全性造成过分风险的兽药含量。这种水平的残留物如被人体每天消化,一般认为不会产生负面健康效果。目前,在加拿大卫生部审核和批准在加拿大境内销售的兽药的同时还要确定药物的MRL; 但是, MRL必须在做出科学决定和完成咨询的多年后才能被纳入法规。 作为本新立法成果之一,特制定营销许可,以维护科学严谨性及咨询程序方式,实现加拿大该程序的现代化, 但删除每个新定或更新MRL的修改监管步骤。加拿大卫生部兽药MRLs新定MA程序将在精简多余行政手续的同时,继续保护加拿大人民健康安全。 由于每次制定或更新一MRL时不必都要修改法规。因此,新程序精简了某些程序、减少了工作强度。此外,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5节规定,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被作为参考(即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保持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 任何建议修改内容都经过咨询、公众及国际通报,并由管理部门公布相关列表。 现正制定相关的院督法规,稍后进行预公布,由于即将在线公布并保持MRLs列表,因此取消食品药物法规第15分部B部的现有“列表III”。 营销许可自登记日起开始生效。由于这次恢复兽药MRLs现有法规是经过了科学审议和公众咨询的,因此无需推迟生效期。此外,本提案曾向个利益相关人士发布过一个意向通知(2013年2月2日);但未收到过评议,这是利益相关人士预期的一个提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7.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版法规文本可从以下链接下载: 营销许可公布于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pdf/g2-14711.pdf (加舀大官方公报),或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eng.html (英文)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fra.html (法文) 列表电子版,请范文加舀大卫生部网站: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eng.php (英文)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fra.php (法文)
2
应加拿大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3-05-28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2012年就业、增长及长期繁荣法案第4部分第19节体现的拟定修改食品药物法案: 英/法文: 6页
内容简述:
加拿大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5 如下信息: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营销许可

作为2012年就业、增长和长期繁荣法案的一部分(法案C-38, http://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 /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5697420),第30.1~ 30.5节引用的食品药法案最近予以更新,授予卫生部签发营销许可,合并参考文件的权利。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3(2)(b)小节,卫生部公布了一项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的营销许可(MA),以体现该立法效力以及改进当前的程序。 根据该立法,卫生部最近精简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程序, 本MA同样提高了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效果,并进行减负。 最大残留限量(MRL)系指一种存在于食品动物组织内,或存在于一种经兽药处理的食品生产动物派生的食品内,不会给食品安全性造成过分风险的兽药含量。这种水平的残留物如被人体每天消化,一般认为不会产生负面健康效果。目前,在加拿大卫生部审核和批准在加拿大境内销售的兽药的同时还要确定药物的MRL; 但是, MRL必须在做出科学决定和完成咨询的多年后才能被纳入法规。 作为本新立法成果之一,特制定营销许可,以维护科学严谨性及咨询程序方式,实现加拿大该程序的现代化, 但删除每个新定或更新MRL的修改监管步骤。加拿大卫生部兽药MRLs新定MA程序将在精简多余行政手续的同时,继续保护加拿大人民健康安全。 由于每次制定或更新一MRL时不必都要修改法规。因此,新程序精简了某些程序、减少了工作强度。此外,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5节规定,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被作为参考(即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保持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 任何建议修改内容都经过咨询、公众及国际通报,并由管理部门公布相关列表。 现正制定相关的院督法规,稍后进行预公布,由于即将在线公布并保持MRLs列表,因此取消食品药物法规第15分部B部的现有“列表III”。 营销许可自登记日起开始生效。由于这次恢复兽药MRLs现有法规是经过了科学审议和公众咨询的,因此无需推迟生效期。此外,本提案曾向个利益相关人士发布过一个意向通知(2013年2月2日);但未收到过评议,这是利益相关人士预期的一个提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版法规文本可从以下链接下载: 营销许可公布于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pdf/g2-14711.pdf (加舀大官方公报),或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eng.html (英文)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fra.html (法文) 列表电子版,请范文加舀大卫生部网站: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eng.php (英文)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fra.php (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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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拿大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3-05-28如下信息:
加拿大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5 如下信息: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营销许可

作为2012年就业、增长和长期繁荣法案的一部分(法案C-38, http://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 /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5697420),第30.1~ 30.5节引用的食品药法案最近予以更新,授予卫生部签发营销许可,合并参考文件的权利。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3(2)(b)小节,卫生部公布了一项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的营销许可(MA),以体现该立法效力以及改进当前的程序。 根据该立法,卫生部最近精简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程序, 本MA同样提高了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的效果,并进行减负。 最大残留限量(MRL)系指一种存在于食品动物组织内,或存在于一种经兽药处理的食品生产动物派生的食品内,不会给食品安全性造成过分风险的兽药含量。这种水平的残留物如被人体每天消化,一般认为不会产生负面健康效果。目前,在加拿大卫生部审核和批准在加拿大境内销售的兽药的同时还要确定药物的MRL; 但是, MRL必须在做出科学决定和完成咨询的多年后才能被纳入法规。 作为本新立法成果之一,特制定营销许可,以维护科学严谨性及咨询程序方式,实现加拿大该程序的现代化, 但删除每个新定或更新MRL的修改监管步骤。加拿大卫生部兽药MRLs新定MA程序将在精简多余行政手续的同时,继续保护加拿大人民健康安全。 由于每次制定或更新一MRL时不必都要修改法规。因此,新程序精简了某些程序、减少了工作强度。此外,根据食品药物法案第30.5节规定, “食品内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将被作为参考(即具有法律效力)内容,保持在加拿大卫生部网站; 任何建议修改内容都经过咨询、公众及国际通报,并由管理部门公布相关列表。 现正制定相关的院督法规,稍后进行预公布,由于即将在线公布并保持MRLs列表,因此取消食品药物法规第15分部B部的现有“列表III”。 营销许可自登记日起开始生效。由于这次恢复兽药MRLs现有法规是经过了科学审议和公众咨询的,因此无需推迟生效期。此外,本提案曾向个利益相关人士发布过一个意向通知(2013年2月2日);但未收到过评议,这是利益相关人士预期的一个提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版法规文本可从以下链接下载: 营销许可公布于加舀大官方公报第II部分: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pdf/g2-14711.pdf (加舀大官方公报),或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eng.html (英文) http://www.gazette.gc.ca/rp-pr/p2/2013/2013-05-22/html/sor-dors87-fra.html (法文) 列表电子版,请范文加舀大卫生部网站: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eng.php (英文) http://www.hc-sc.gc.ca/dhp-mps/vet/mrl-lmr/mrl-lmr_versus_new-nouveau-fra.php (法文)

通报原文:[{"filename":"CAN597A2.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30528/CAN597A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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