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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食品供应商审核计划5月30日生效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局    发布日期:2017-06-01    阅读:455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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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一项规则规定,自5月30日起,食品进口商必须审核所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违反规则的进口商有可能面对供应链运作中断、清关延误,甚至产品不准投放到美国市场。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供应商审核计划(FSVP)规则订明,除却少数例外情况,人类或动物食品进口商必须核实(i)其外国供应商处理食品的过程及程序,在保护公众健康方面,能达到与美国的预防性控制措施及农产品安全规例一样的水平;以及(ii)进口食品没有掺假,亦没有标示失实的食物过敏原标签。

FSVP进口商是进口食品的美国拥有人或收货人,虽然在若干情况下他们可以依靠其他机构的分析、评估及工作以审核进口食品,但亦须履行多项审核工作,包括制定外国供应商审查计划、为每项或每类进口食品进行危害分析、评估风险、审核供应商是否已大幅减低或防止危害,以及至少每3年对食品和外国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上述规则包括专为不同情况而设(如小型进口商和外国供应商)的经修改规定,以及特定食品和饮料的豁免条款。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根据多项因素,为FSVP进口商设定合规日期,其中包括进口商性质、外国供应商规模,以及有关供应商是否必须符合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就人类或动物食品预防控制措施或农产品安全而发出的最终规则。

——如外国供应商不受预防控制措施或农产品安全规则监管,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7年5月30日前遵守FSVP规则。

——若外国供应商(i)必须遵守人类食品预防控制措施规则或(ii)受动物食品预防控制措施规则中现行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监管,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7年5月30日前遵守FSVP规则。不过,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18年3月19日;若供应商是合格设施(包括微小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19年3月18日。

——若外国供应商必须遵守动物食品预防控制措施规则的动物食品预防控制措施规定,但毋须遵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规定,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8年3月19日前遵守FSVP规则。不过,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19年3月18日;若供应商是合格设施(包括微小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20年3月17日。

——若外国供应商必须遵守农产品安全规则(适用于芽苗的规定除外),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8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规则。不过,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19年7月29日;若供应商是微小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20年7月27日。

——若外国供应商必须遵守适用于芽苗的农产品安全规则规定, 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7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规则。不过,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18年7月26日;若供应商是微小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19年7月29日。

——若外国供应商受农产品安全规则监管并符合豁免资格(种植芽苗的农场除外),而且是小型企业,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9年7月29日前遵守FSVP规则;若供应商是微型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20年7月27日。

——若外国供应商是种植芽苗的农场,在农产品安全规则下符合豁免资格,而且是小型企业,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8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规则;若供应商是微小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19年7月26日。

若进口商是生产商或加工商,并受预防控制措施规则的供应链计划条款规管,遵守规则的限期为上述最后的适用日期,或是进口商须遵守供应链计划条款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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