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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纺织纤维名称新法规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网    发布日期:2018-02-24    阅读:60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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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商应注意,欧洲委员会第2018/122号授权法规已于2018年2月15日生效。新法规修订现行的第1007/2011号法规,而后者是关于纺织纤维名称和相关标签及标记的框架法例。

  第1007/2011号法规规定,纺织产品要有标签说明其纤维成份,以便通过分析标签说明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第1007/2011号法规的主要规定如下:

  · 说明纺织产品所有纤维成份的一般义务;

  · 申请新纤维名称的最低技术要求;

  · 规定若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成份必须说明;

  · 自僱裁缝匠应顾客要求制造的产品可获豁免。

  欧委会也有权通过授权法例修订该法规的技术附件,并就欧委会进行与有害物质有关的研究等发表报告。

  根据2011年通过的框架法规,市场上提供的纺织产品必须附有标签或标记。此外,在产品的工业生产及商业分销的各个阶段,均强制标示产品的纤维成份。该法规涵盖所有按重量计含有至少80%纺织纤维的产品,包括原材料、半加工品、加工品、半制成品和成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法规没有涉及尺寸、产地来源以及洗涤/护理等标签问题。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8年1月26日公布的新修订法例指出,一家制造商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将「聚丙烯酸酯」(polyacrylate)作为新纺织纤维名称列入第1007/2011号法规附件I 的清单中。该项申请包括一份已符合该法规附件II订明的所有最低要求的技术文件。欧委会在评估新纺织纤维名称的申请,并咨询成员国专家和有关方面后,得出结论认为新纺织纤维名称「聚丙烯酸酯」应加入纺织纤维名称清单中。

  因此,第1007/2011号法规附件I第50行加入名称「聚丙烯酸酯」,并提供以下说明:「由链内有多于35%(按质量计)的丙烯酸基(acrylate groups)(酸、轻金属盐或酯)和少于10%(按质量计)的丙烯腈基(acrylonitrile groups),以及在交联中有不超过15%(按质量计)的氮的交联聚合物形成的纤维」。

  为可用统一方法对纺织纤维混合物进行定量分析,第1007/2011号法规附件VIII订立的检测方法已作出修订,包含「聚丙烯酸酯」纤维。

  此外,该法规附件VIII已增加一种对聚酯与某些其他纤维的纤维混合物进行定量分析的新检测方法。

  第1007/2011号法规还订出用于计算纺织产品中纤维质量的容许偏差值。因此,「聚丙烯酸酯」的容许偏差值已列入该法规附件 IX 所列的清单。

  向欧盟出口纺织产品的生产商应细阅第2018/122号新法规的附件,以了解有关规定会否为他们带来裨益或是新责任。


(注:文中的“法规”一词在原载网站中为“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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