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经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月8日发出公告,扩大在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自公告发布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凡自该10个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该自贸试验区内,其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更多信息可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