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相关内容(第一、二、三、六章)。并于2018年9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及个人可于2018年10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反馈国家药监局(电子邮箱: hzpbwh@nifdc.org.cn)。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一章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1 | 第一章 概述 | 石棉 不得检出* | 勘误,补充标注内容 |
2 | 第一章 概述 | 体用化妆品:宣称使用于如躯干和(或)四肢大面积皮肤的化妆品。 | 原定义不准确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3 | 表1 化妆品禁用组分 | 抗感染类药物 | 按药品分类原则规范 |
4 | 表3 化妆品限用组分 | 增加:4-甲氧基水杨酸钾、二甲氧基甲苯基-4-丙基间苯二酚、苯乙基间苯二酚3种物质 | 根据《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71号的内容增加限用组分及其要求 |
5 | 表3 化妆品限用组分 | α-羟基酸是α-碳位氢被羟基取代的羧酸,如酒石酸、乙醇酸、苹果酸、乳酸、柠檬酸、扁桃酸、α-羟基辛酸、α-羟基癸酸、葡糖酸、乳糖酸等。“盐类”系指其钠、钾、钙、镁、铵和醇胺盐;“酯类”系指甲基、乙基、丙基、异丙基、丁基、异丁基和苯基酯等。 | 扁桃酸、α-羟基辛酸、α-羟基癸酸、葡糖酸、乳糖酸为《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α-羟基酸类物质,为规范这类物质的使用,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3 注解中予以明确。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三章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改原因 |
6 | 表4 化妆品准用防腐剂 | 甲基异噻唑啉酮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0.0015%;使用范围:淋洗类产品 | 根据欧盟法规(EU) 2017/1224修订,甲基异噻唑啉酮禁止在驻留类产品中使用,淋洗类产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0.0015%。欧盟法规(EU) 2017/1224于2017年7月6日发布,要求自2018年1月27日起,只有符合该新规定的产品才能在欧盟上市;自2018年4月27日起,不符合该新规定的产品将禁止在欧盟销售。 |
7 | 表4 化妆品准用防腐剂 |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0.0015%(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混合物计) | 明确有效物质 |
8 | 表4 化妆品准用防腐剂 | 单一酯 0.4%(以酸计); 混合酯总量0.8%(以酸计);且其丙酯及盐类、丁酯及其盐类之和不得超过0.14%(以酸计) | 原表述不准确 |
9 | 表5 化妆品准用防晒剂 | 增加一条表注 | 目前,某些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如BB霜、CC霜、气垫粉饼等产品中添加了大量的化学防晒剂,而未按防晒类化妆品进行申报,为规范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防晒剂的使用,对表注进行修订。 |
10 | 表7 化妆品准用染发剂 | 6-甲氧基-2-甲氨基-3-氨基吡啶盐酸盐 (HC蓝7号) 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氧化型染发产品:0.68%(以游离基计) 非氧化型染发产品:0.68%(以游离基计) | 勘误,增加单位符号“%” |
11 | 表7 化妆品准用染发剂 | 其他允许用于染发产品的着色剂(4) 注(4):该条款仅指五倍子(GALLA RHOIS)提取物。 | 明确条款范围 |
12 | 防晒剂检验方法 5.1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组分表1中 PABA 乙基己酯 | 修改为:二甲基PABA乙基己酯 | 与准用防晒剂表中原料名称保持一致 |
13 | 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注(1):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当成品中甲醛浓度超过0.05%(以游离甲醛计)时, 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 ”,且禁用于喷雾产品。 | 注(1):d所有含甲醛或本表中所列含可释放甲醛物质的化妆品,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印“含甲醛 ”,且禁用于喷雾产品。 | 明确标注要求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六章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1.原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5193.4-2014《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已参考国际最新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
2.《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试验用菌株标准组合为TA97、TA98、TA100和TA102。修订版增加了TA1535。TA1537、TA97和TA97a三种菌株在试验中可相互代替。鼠伤寒沙门氏菌TA102 或大肠杆菌WP2uvrA或大肠杆菌WP2uvrA(pKM101)在试验中可以相互替代;
3.对于Ames试验中使用的TA97,TA98,TA100和TA102菌株,《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给出了明确的自发回变菌落数。 目前国际上的指导原则包括OECD471、ICH S2(R1)和FDA Redbook,均没有规定菌株自发回复突变数的范围。因此修订版要求各个实验室建立自己的历史对照数据库,使其更具有科学性;
4.修订版增加敌克松作为阳性对照的相关参考数据,使规范更加完整;
5.修改了数据处理和结果判断的内容,使表达更加清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