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预告制定“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核发办法”(部授食字第1071607495号)、“化妆品证明书核发及管理办法”(部授食字第1071607824号)、“输入化妆品边境查验办法”(部授食字第1071607015号)草案。
依据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定,自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实施日起,制造或输入经中央主管机构指定公告的“特定用途化妆品”(现称含药化妆品)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制造或输入;化妆品业者得就其登陆或取得许可证的化妆品,或经中央主管机关检查认定符合化妆品优良制造准则证明等证明书;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输入化妆品的边境管理,对有害卫生安全的化妆品,公告一定种类或品项,经抽查、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入。“特定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核发办法”规范特定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核发、变更、废止、撤销、展延的申请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预告实质内容与现行申请程序、随附数据一致;“化妆品证明书核发及管理办法”规范各式证明书核发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与基准、效期、废止、返还、注销及其他应遵行事项,预告实质内容与现行申请流程相符;“输入化妆品边境查验办法”规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化妆品种类或品项的边境抽查、抽样检验方式、方法、项目、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草案预告期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