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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制定豆类分级、包装和标识的规定

信息来源:浙江省TBT中心 标准化与市场准入    发布日期:2019-02-19    阅读:62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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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13日,南非食品安全和质量保证理事会于、发布G/TBT/N/ZAF/234号通报,根据“农产品标准法”(1990年第119号法案),拟对在南非共和国销售的豆类制定质量标准、容器、包装和标识、取样、检查方法,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规定。

  根据通报草案,在市场上销售的豆类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基本要求

  (a)成分为成熟的豆类干种子;

  (b)不含任何不适合人类食用,或加工成饲料的毒素、化学物质或任何其他物质;

  (c)有毒种子或麦角菌核病数量不超过《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1972年第54号法)规定的限值;

  (d)不含任何霉味、异味,颜色或味道没有明显的;

  (e)不含动物粪便、玻璃、金属、煤炭或昆虫;

  (f)每个豆类等级的含水量不超过下列限值:

等级

类别

含水量

i

扁豆

14%

ii

豌豆

16%

iii

鹰嘴豆

14%

iv

黄豆

16%

  2.容器要求

  装有豆类的容器须─

  (a)由以下材料制造─

  (i)保护其内容免受污染;

  (ii)不会给被盛装物带来任何不良的风味或气味。

  (b)足够坚固,在正常储存、搬运过程中不会撕裂或破裂;

  (c)包装完整;

  (d)保持清洁;

  (e)妥善密封;

  (f)如属零售数量的豆类,则先前未经使用。

  3.包装要求

  (1)不同类别的豆类须单独包装,除具有混合豆类的情况外。

  4.标记要求

  (1)(a)除(b)段的条文另有规定外,用于零售的豆类容器,须在主面板或其他显眼位置标示:

  (i)包装商/进口商的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地址;

  (ii)豆类类别;

  (iii)豆类等级(可选);

  (iv)按照《计量法》(2014年第9号法案)要求标明豆类的净重。

  (v) “Product of”,后面接原产地或符合《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的原产地规则的名称。

  (b)容器上的任何图示应表达准确,特别是就豆类的颜色和类型。

  (2)当零售业中须出售数量庞大的豆类时:

  (a)除混合豆类外,不同类别和等级的豆类,应分开存放;

  (b)第(1)(a)款所提述的详情,须以明显清晰易读的字母及数字显示,而这些字母及数字的垂直高度至少为1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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