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事务部能源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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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热水壶 (CCCN 8516.71)
ICS:[{"uid":"97.100"}] HS:[{"uid":"8516"}] |
5. |
通报标题:电热水壶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草案(1页,中文。可获得英译本)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为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能源局打算规定电热水壶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以减少热量损耗。将给予生产商2年的过渡期适应拟议的要求。拟议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的测试方法将基于相关的国家标准。 |
7. | 目的和理由:提高电器的能源使用效率,达到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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