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马来西亚、中国大陆和泰国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Polyethylene Retail Carrier Bags)作出第三次反倾销快速日落复审终裁,对进口自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税,将导致马来西亚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01.74%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77.5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泰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122.8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印度尼西亚涉案产品的倾销以85.1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倾销以95.8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越南涉案产品的倾销以76.1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税号为3923.21.0085。
2003年7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大陆、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2004年8月9日,美国正式对中国大陆、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征收反倾销税。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2010年7月7日,美国第一次延长中国大陆、泰国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2016年5月5日,美国第二次延长中国大陆、泰国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
2009年4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印尼和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塑料袋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塑料袋进行反补贴调查。2010年5月4日,美国正式对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征收反倾销税、对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征收反补贴税。继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案产品作出双反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后,2016年5月5日,美国第一次延长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以及越南涉案产品的反补贴税。
2021年4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马来西亚、中国大陆、泰国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对进口自印度尼西亚、中国台湾地区和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对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装袋启动第二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关注“广东技术性贸易措施”,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