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拟限制在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使用双酚A(BPA)和其他双酚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欧盟委员会法规,要求如下:
禁止在食品接触的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制造过程中使用4,4'-异丙基二酚(BPA)(CAS号80-05-7)物质,以及禁止在市场上投放部分或全部由这些材料组成的食品接触终产品。允许使用BPA作为前体合成BADGE及其衍生物,并将其作为单体用于制造和投放市场的BADGE基团的重型清漆和涂层,但有以下限制:
1.在后续制造步骤之前,液体的环氧 BADGE 基团的重型清漆和涂料应以单独的可识别批次获得;
2.从涂有BADGE基团的重型清漆和涂层的材料和制品中迁移出的BPA不得被检出,检测限(LOD)为0.01毫克/千克;
3.制造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过程中使用含BADGE基团的重型清漆和涂料,无论是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或者与食品接触时都不得发生水解或任何其他反应,从而导致材料和物品或食品中存在BPA。
除非获得授权,否则禁止在食品接触清漆和涂层、印刷油墨、粘合剂、离子交换树脂和橡胶的制造中使用法规 (EC) No 1272/2008 中列出的其他双酚类物质及其衍生物。
经营者应确保材料和物品在营销的各个阶段均附有书面符合性声明。
此外,该拟议法规还修订了与BPA 相关的法规 (EC) No 1985/2005 和法规 (EU) No 10/2011:对法规 (EC) No 1985/2005,禁止在制造容量小于 250 升的材料和物品时使用 BADGE,容量在 250 升至 10 000 升之间的材料和物品不得释放超过附件一所列限量要求的物质;对(EU) No 10/2011法规中授权物质的正面清单进行了修订,删除 2,2-双(4-羟基苯基)丙烷(正面清单中的第 151条)并在清单中新增 4,4'-异亚丙基二酚二钠(CAS 号 2444-90-8),同时废止(EU) No 10/2011的修订案 (EU) 2018/213。
关注“广东技术性贸易措施”,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