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财政部国库暑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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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酒精产品
ICS:[{"uid":"71."}] HS:[{"uid":"29.05"}] |
5. |
通报标题:关于在二氧化硫含量高于0.25g/L而低于0.4g/L情况下,在酒精产品的标签中注明二氧化硫含量的建议要求页数:1页 使用语言:汉语,有英译本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从向消费者提供酒精产品二氧化硫含量信息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其含量高于0.25g/L而低于0.4g/L情况下,在标签中注明每升饮料的二氧化硫含量。要求标签注明下列文字:“该产品中二氧化硫含量低于400 ppm。”在酒精饮料的二氧化硫含量低于0.25 g/L的情况下,不要求在标签中注明二氧化硫量。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18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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