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尚未在中国境内生产和使用的新化学物质。
ICS:[{"uid":"71."}] HS:[{"uid":"28"},{"uid":"29"}] |
5. |
通报标题: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3年第17号)页数:9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新化学物质实施生产前和进口前的申报登记。申报人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申报物质的安全、毒理等数据。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的健康和生态环境。 |
8. | 相关文件: 《化学品测试导则》(HJ/T 153-2004)、《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HJ/T 154-2004)和《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 155-2004)。 |
9. |
拟批准日期:
2003年4月1日 拟生效日期: 2003年10月15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