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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相关中国新物质登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联动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瑞欧科技    发布日期:2025-04-23    阅读: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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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环环评〔2025〕28号,以下简称《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重点行业中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生态环境准入的有关要求,针对重点行业,强化新污染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在建设项目环评阶段的源头防控。

《意见》适用于哪些建设项目?

1)重点行业:

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与《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重点关注的行业一致。

2)重点关注的新污染物:

  • 《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明确的 14 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 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包括《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重点控制有毒有害土壤污染物名录》)中的化学物质。

  •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目前已发布第一批、第二批)中的化学物质。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

对于新污染物,若缺乏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环境检测标准等评价条件的,则以清单中已制定上述标准或具备监测方法、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为重点关注对象。

非重点行业或重点行业内不涉及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新污染物评价;重点行业若涉及新污染物,则需结合污染物特性,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报告表编制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评价。

新物质登记与环评审批重新联动

作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的前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7号令)中明确规定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审批生产或者加工使用该新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但在中央简政放权时,不允许一个行政许可作为另一个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因此,现行的12号令中取消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随着此次《意见》的发布,新物质登记与环评审批重新进行了联动。

《意见》对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中提出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具体要求为:

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原辅材料或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或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现有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及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要求。

《意见》关注的六大重点行业也是新物质的生产、使用频发的行业,这一联动措施将助力企业和政府在项目开展前期排查清楚新物质生产使用情况,有效避免“应报未报”情况发生。

在此,瑞欧科技也提醒企业及早了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由于不同物质类型、不同吨位量需要应对的登记类型有所不同,取得登记证的时间周期也有很大差别,相关企业需提早规划,避免影响项目环评批复和后续建设的进度。

《意见》其余的主要内容

对于生产或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公约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应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

对已有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提出确保达标排放要求,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对有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应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提出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现状监测、评价、预测等要求。

对虽无环境质量标准但有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开展日常监控和监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文件质量复核,推动相关管理要求落实。

企业重要提醒

新物质登记-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的联动是促进环保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核心在于数据共享、流程衔接、风险共管。

瑞欧科技提醒企业确保新化学物质在生产和进口前完成登记,避免违规风险,同步管理登记与环评,利用政策工具(如并联审批)降低合规成本,并确保全流程合规性。

转载链接:https://www.reach24h.com/chemical/industry-news/impact-assessment-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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