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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补充完善食品标示相关内容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发布日期:2015-12-30    阅读:5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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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24日,日本消费者厅发布消食表第655号:补充和完善了食品标示相关部分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食品标示基准》(2015年内阁府令第10号)第7条“营养成分或热量的合理摄取”相关内容中,纳的低减量超过25%时,对其保存造成影响的食品,如酱、酱油等允许标记对应食品相比低减的比例。
        2.《食品标示基准》中的制造所固有记号相关部分将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制造所固有记号相关主要内容包括:
        1)在两个以上制造厂制造同一产品时,可使用制造所固有号,同一产品是指按照同一规格生产、同一包材包装的产品;
        同一规格是指该产品的原材料及添加剂的成分及配合比例、净含量等包装材料上所标记的内容相同的产品;同一包材是指不仅包装的设计相同、包装上标示的内容(包括法定标记部分及非法定标记部分)也相同的包装。但制造所固有记号、消费期限及赏味期限、LOT号及其他在各制造厂印刷到包材上的内容不受此限。
        2)在两个以上制造厂制造同一产品是指,2个以上制造所分别都是最终改变产品卫生状态的场所;而且通过使用制造所固有号可共用包材的情况。
        3)制造所固有号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5年。有效期限之后需要继续使用制造所固有记号时,在更新期限内应进行制造所信息的更新。更新期限是指制造所固有号数据库申请格式上记载之日起5年的有效期结束之日的期限。制造所固有号原则上更新90天之前可进行更新申请,更新期限内没进行更新的废止其固有号,过期不得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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