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消息,美国FDA在联邦公报上刊登公告,就强制性食品召回行业指南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60天。
在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的框架下,如果按照美国《联邦食品、药品于化妆品法令》的要求,美国FDA认为食品存在受污染或者标识违规的可能,那么可以要求食品责任单位对食品实施召回。
2015年2月份,美国FDA向国会报告称,已经两次使用最新召回权利。在这两起事件中,美国FDA向食品责任单位发布了警告信,警示他们如果不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并发起召回,那么FDA有可能强制其停止销售,并向其他单位发布通告。
本次指南草案以问答的形式列出了美国FDA是如何使用这种强制性召回权利的,这些问答包括:1. 美国FDA强制性食品召回权利涵盖哪些食品?2. 强制性召回的标准是什么?3. FDA在实施强制性召回时应该遵循的程序有哪些?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fda.gov/Food/NewsEvents/ConstituentUpdates/ucm4454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