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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实施壁挂式陶瓷脸盆型式认可作业要点部分条文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发布日期:2014-05-12    阅读:16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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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29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320002710号令,修正“壁挂式陶瓷脸盆型式认可作业要点”第三点、第八点,并自即日生效。

        该要点的制修订历史如下:

        -2002年10月14日经标二字第091200065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2002年12月23日经标二字第091200079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点,并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2005年10月25日经标二字第09420007680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第8点、第9点规定,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7年2月14日经标二字第09620000970号令修正发布第2点、第4点、第5点规定,并自2007年2月14日起实施

        -2014年4月29日经标二字第10320002710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第8点,并自即日生效

        此次修订的条文如下:

        三、型式试验申请人应依不同的型式及系列分别检具下列技术文件及样品,向标准检验局第六组、新竹分局、高雄分局或标准检验局认可的指定试验室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一)规格一览表(含外观尺寸及断面图;同一型式下不同形状的陶瓷脸盆应另检具其断面图,并以表列说明其下不同尺度商品的外观尺寸)。

        (二) 4×4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厂彩色型录。

        (三)制程概要。

        (四)产品型号编列原则。

        (五)中文标示及注意事项样张。

        (六)施工及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七)样品:每一型式及系列型式各二只。

        前项第五款的中文标示及注意事项,应分别依标准CNS 3220-3第八节及第九节的规定标示。

        第一项第七款的样品,申请人应提供该脸盆深度范围内,横向尺寸最宽的脸盆做为试验样品。

        八、陶瓷脸盆商品除应依标准CNS 3220-3第八节的规定标示外,并应于商品本体上标示标准CNS 3220-3第九节载明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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