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欧盟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U)No 207/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将原附件XVII中的第44条及第53条删除,涉及联苯醚的五溴代衍生物和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即: 物质或配制品中物质的名称限制条件
44. 联苯醚的五溴代衍生物
1.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分数高于0.1%的物质或配制品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
2. 如果该物质在制品或阻燃剂成分中的质量分数高于0.1%,则该制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53. 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
1. 当浓度大于50 mg/kg时,禁止投放欧盟市场
2. 在半成品中的PFOS的浓度大于0.1%,或者织物中的浓度大于1 μg/ m 2 ,禁止投放市场;
3. 以下情况豁免:
(a) 照相制版过程中使用的光致抗蚀剂或抗反光涂层;
(b) 胶片、纸或印刷版中使用的摄影涂层;
(c) 航空液压机液体
4. 2006年12月27日潜能投放市场的灭火剂可一直使用到2011年6月27日
5. 2008年6月27日前用于物品的豁免;
6. 条款1和2应无歧视地采用(EC) No 648/2004;
7. 当技术可用时,应对条款3的豁免予以重新考虑。
8. 成员国持续对PFOA及相关物质进行风险评估。
该条例在发布于OJ上第三日生效。
详情可参考条例(EU)No 20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