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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普及特惠税制原产地规则

信息来源:贸发网    发布日期:2010-12-10    阅读:3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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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8日通过第1063/2010号规例,以修订普及特惠税制规则。根据普及特惠税制,来自受惠发展中国家的货品,出口欧盟时可享有零关税或降减关税待遇。
        改革目的:修订普及特惠税制规则旨在简化程序及加强监控从受惠国出口到欧盟的货品。修订建议为原产地准则订立新条款,把标示原产地的责任转移予经营者。
        新规例的另一个目的是加强系统性检查,防止虚假出口。
        原产地规则:为简化原产地的判定程序,新规例为非完全来自受惠国的货品制定单一评估准则。新规例附件13a载有新原产地规则,并因应不同行业而有所不同。总的来说,新规例订明,进口产品的非原产地材料最高含量应按最终产品的出厂价(增值准则)厘定。
        对于不适用增值准则的进口产品,例如化学品、金属或纺织品等,可用其他更简单的准则来决定产品的原产地。这些准则包括评估非原产地材料的可接受最高含量;关税项目或次项目转变;具体加工程序;以及完全使用原产地的材料。
        当局将就附件13a内的原产地规则征询贸易商的意见,以辨别特定产品在普及特惠税制下是否适用于优惠关税。
        再者,新规例亦更新原产地规则内的一项例外情况。若产品内的非原产地材料并不符合附件13a内相应条款的要求,但含量低于特定水平,亦可受惠于普及特惠关税制的优惠关税。根据新规例,非原产地材料占出厂价格比例由10%提高至15%。
        新登记制度:从2017年起,现时由第三国政府执行的原产地证书制度将由出口商直接发出的原产地声明取代。出口商可透过电子系统登记。因此,出口商毋须向受惠国的主管机关申请原产地证书,可根据原产地规则自行发出原产地声明,证明产地来源。原产地声明应以法语或英语书写,所使用的字眼亦须符合规例要求。
        新修订规例要求,原产地声明须标示所涉及的出口商和产品资料,包括出口商地址、声明发出日期及产品说明。出口商出口货品到欧盟时须出示上述文件。
        加强监控进口货:新规例订明,受惠国应定期检查对欧盟出口的产品,确保产品符合普及特惠税制规则。因此,香港贸易商从中国内地出口与普及特惠税制相关的货品到欧盟时,必须保存准确纪录,因此将来检查将会更加频密。
        总括而言,虽然新规例谋求简化普及特惠税制规则,但不一定会立即刺激中国等受惠国对欧盟增加出口。新条款于2011年元旦日生效,将要求出口商加强力度,确保本身符合普及特惠税制内的严格规定。此外,由于中国内地的纺织和鞋履业被欧盟视为发达行业,因此不会受惠于普及特惠税制的优惠关税。
        第1063/2010号规例文本载于以下网址: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307:0001:0081: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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