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阿根廷官方公报上公布了阿联邦收入管理局(AFIP)2924号决议,修改 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第四组国家和地区电吹风产品的离岸标准价格(具体见下表)。上述决议于10月4日生效。
南共市税号:8516.31.00
商品描述新离岸标准价格(美元/件)
直流电吹风机(功率不大于1200瓦特)3.70
直流电吹风机(功率大于1200瓦特)5.80
非直流电吹风机(功率不大于1200瓦特)6.30
非直流电吹风机(功率大于1200瓦特)8.20
适用范围
第四组国家和地区:韩国、朝鲜、中国、菲律宾、香港、台湾、印度、印度尼亚西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新加坡和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