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欧洲委员会曾采取多项立法措施,为欧盟进出口货品实施电子报关系统。欧盟转用电子报关系统的过渡期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之后业者必须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概要。
欧委会于2010年5月21日在《官方公报》内刊登第430/2010号规例,包含对近期推出的电子清关系统所作的多项修订。其中一项主要修订是容许欧盟成员国海关及经济经营者延迟实施新电子报关系统,让难以在限期前使用电子报关系统的成员国及经济经营者,通过电子以外方式接收或提交报关及通知书。
其他多项修订则与自欧盟关税区出口的货物有关。在若干情况下,出入境报关概要与安全及保安问题无关,因此一些修订内容旨在减少经营者的行政负担。但一些修订则撤销若干报关概要的豁免情况。
此外,一些与再出口货物相关的修订可能影响香港贸易商。以往,非欧盟货物若在入境时已提交入境报关概要,并符合一些条件,再出口时不需要提交出境报关概要。
在新规例下,临时存放或在自由区(管制类别一)内的货物再出口时,虽然毋须报关或提交出境报关概要,但仍须通知主管海关。
最后,豁免提交入境报关概要的规定已有所扩大,范围包括与若干类设备有关的产品。这些设备由欧盟关税区内人士在欧盟关税区外营运,所涉产品包括风力涡轮机相关产品、轮船和飞机零件,以及汽车燃料和润滑剂等。
以上多项修订已于2010年5月28日生效。第430/2010号规例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125:0010:0018: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