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12月22日刊登新规例,修订现行对化妆品投放市场的监管规例。新的第1223/2009号规例取代监管化妆品的欧洲委员会第76/768/EEC号指令。这项指令已多次修订(共55次),欧洲法院亦曾就指令诠释作出多次裁决。
新规例是一项通用法典,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旨在简化监管程序及相关专有名词,减少原有指令于27个成员国分别推行时所出现的不明朗情况。
第1223/2009号规例仅适用于化妆品,医疗或生物农药产品并不受其规管。根据这项规例,「化妆品」是指用于人体外部部位,以作清洁、改变外观或保护之效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包括化妆用产品、肥皂、沐浴制剂(浴盐、沐浴泡沫、浴油及沐浴凝胶)、香水、脱毛剂、香体剂、头发护理产品(洗发液、发粉、洗发水、发乳及头发定型剂)、乳霜、乳液、面膜、剃须用品、唇膏及牙膏等。
新规例的目标之一,是确保化妆品安全,因此十分重视产品的可追溯性。新规例规定,化妆品必须指定一名在欧盟内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负责人,方可在市场投放。新规例列明负责人及分销商的责任以及于供应链内的身份,并清楚说明及扩大负责人的职责范围,而且规定自最后一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后,必须将产品资品保留10年。
新规例落实多项修订,以提高化妆品安全,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新规例的其他条款总括过往的修订内容,并强调透明度,以下各项重要规则值得注意:
新规例已于2010年1月11日生效,并于42个月后(2013年7月11日)正式实施。危害生殖能力物质及规管使用纳米技术的条款,分别从2010年12月1日及2013年1月11日实行。
可于以下网址查阅新规例的详细内容: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9:342:0059:0209: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