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11月27日发表一项欧洲委员会决议案,就第2006/66/EC号《电池指令》于各成员国的实施情况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结果将向欧委会汇报,以判断现行措施的成效及作为未来制订政策的参考资料。
欧委会要求成员国就多方面提供资料,其中包括:
•《电池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
•为提升电池及蓄电池的环保表现所进行的步骤;
•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目标以及是否已经达标;
•现行的电池及蓄电池处理及循环再造措施;
•出资协议,以及为确保所有废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工作均由生产商负起出资责任所采取的措施。为确保生产商不会被双重征费所采取的措施,以防其他回收计划已经推行;
•监察及执法行动,包括被查证违反规例的个案数目以及违反规例的产品是否已从市场撤回。
《电池指令》从2008年9月26日开始于所有成员国内实施。指令下的责任适用于所有电池种类,包括为消费品、工业用途或汽车而设的电池。指令自2008年9月26日起禁止下列电池在市面出售:
•不论是否装配于电器内的电池和蓄电池,其汞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005%(汞含量按重量计低于2%的纽型电池除外);
•便携电池和蓄电池,包括装配于电器内的电池,其汞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002%(用于紧急及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或无电线电动工具的便携电池和蓄电池除外)。
为确保大部分废旧电池及蓄电池均被循环再造,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所需措施(包括经济手段),推广及尽量实行废物分类收集,并避免废弃电池及蓄电池变成未分类废物。指令亦要求成员国于最终使用者邻近地点设立电池及蓄电池回收站,生产商亦须免费收集废旧电池及蓄电池。回收率于2012年9月26日及2016年9月26日前须分别达至25%以上及45%以上。
《电池指令》亦对装配于电器内的电池作出标签规定:
•所有电池必须附有被画上交叉的垃圾桶标志;
•含有超过0.0005%汞、0.002%镉及0.004%铅的电池、蓄电池及钮型电池,必须标示有关金属的化学符号,即Hg、Cd或Pb。
•标示所有便携式与汽车电池及蓄电池的电容量。
此外,《电池指令》为废旧电池订立循环再造规定,进口商进口电池及配备电池的电器时,必须销售地所属的成员国政府登记。生产商是指,首次以专业形式于成员国境内向第三方供应或提供电池或蓄电池(包括装配于电器或汽车内的电池)的人士。
《电池指令》就各国电池回收及循环再造计划的运作订立最低规定,其中关于生产商对计划的出资规定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