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禽类产品获准有条件输入美国
信息来源:香港贸发网 发布日期:2009-10-13 阅读:785次
2009年9月30日,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属下农业、农村发展、食品及药物管理局与相关部门小组委员会公布截至2010年9月30日为止财政年度的农业拨款法案。这份法案代表参众两院在今年较早时达成的共识,其中有一项条文,允许美国农业部批准输入来自中国内地的加工禽类产品,条件是该等产品所用的禽鸟须来自其它合资格对美出口禽类产品国家的认可屠宰设施,以及在认可设施加工。美国农业部须承诺:
(1) 对中国提出对美出口禽类或禽类产品的申请,不会提供任何优待;
(2) 对中国内地设施发出认证,证明合资格对美国出口禽类产品前,须先派员视察该屠宰及加工设施、化验所及管制程序,之后每年至少1次再到现场视察;
(3) 显著加大进境口岸的再检力度;
(4) 与其它输入中国内地禽类产品的国家建立正式和快捷的数据共享系统;
(5) 法例制订当日起120天内,及之后无限期内每180天即须向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汇报有否颁布或实施任何禽类产品检查规定,允许中国内地向美国出口禽鸟或禽类产品;
(6) 美国农业部完成任何新的实地视察报告,须于30天内公布。若该次视察是用以决定中国的禽类及禽类产品检查制度是否达到美国的卫生保护水平,则须在发出任何裁决建议通知前30天公布视察报告;
(7) 若获认可对美国出口禽鸟或禽类产品的中国内地设施超过10家,即须开列名单并通知参众两院拨款委员会。
法案并包括一项条文,确保上述规定的施行与美国在国际贸易协议下的责任一致。
现时,中国没有资格向美国出口在本土设施屠宰的禽类产品。不过,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在2006年4月公布一项规定,允许输入来自中国内地的已加工禽类产品,条件是该等产品所用的禽鸟须来自其它合资格对美出口禽类产品国家的认可屠宰设施,以及在认可设施加工;此外,该等禽类产品须于进境口岸再受检验。至今,并无内地设施获得认证,可向美国出口加工禽类产品,而拨款条文亦阻断了内地设施获取认证的可能性,至少直至2009年9月30日。当2010财政年度拨款法案制订为法例后,这障碍将会消失。
中国在4月向世贸申诉,美国禁止输入内地禽类产品。新拨款条文是否和美国的世贸责任完全一致,尚未确知,但应已提供充足的弹性,让中国内地当局同意撤销申诉,在这个新框架内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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