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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消费者保护法》

信息来源:SGS CHINA    发布日期:2009-09-02    阅读:12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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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非总统已经正式批准并签署了《消费者保护法》。2009年4月28日,政府公报已经以法令的形式公布了《消费者保护法》。现在,该法案以《消费者保护法令(2008年第68号)》的形式为公众所知悉。
        根据第2(3)、4和5项条款的规定,全面生效日期即任何未生效条款生效的日期为2009年4月28日后的十八个月。实施该项新法令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对消费者的剥削或伤害,提高消费者的社会福利。该法令力图通过其中采纳的措施,创造和推进一种经济氛围,以支持和加强关注消费者权益和责任的文化。
        同时,该法令寻求推进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市场环境,为消费者和企业服务。在南非,《消费者保护法令》将采用消费者保护的一般原则,它是适用于消费者保护的综合性法律。
        南非共和国政府已经决定:
        1. 为了维护历史成果和不同层次(收入、文化程度、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消费者的利        益,采取立法手段,颁布《消费者保护法令》,授予该国公民相应权力。
        2. 为了达到下述目的,有必要研制和采取创新的方式。这些目的包括:
         a. 让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以履行,促进其以消费者的身份全面参与;
         b. 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确保在市场上受到侵害或剥削的消费者得到切实、透明和有效的赔偿;
         c. 尊重国际公认的消费者权利。
        3. 最新和正在兴起的技术变革、贸易途径、模式和协议,对南非境内的消费产品和服务市场已经带来并将继续带来新的优势、机会和挑战;
        4. 力图推动建立一种经济环境,通过它维护和加强消费者权益,增强责任心,促进商业创新,持续提高业绩,形成一种文化现象。
 
        鉴于上述原因,为履行南非共和国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该国议会颁布此法令,旨在:
  •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改善信息获取渠道和信息质量,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做出理智的选择;
  •  保护消费者的福祉和安全,使其免受侵害;
  •  研究对消费者的有效赔偿方案;
  •  提供和改善对消费者的教育,包括与消费者选择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有关的教育;
  •  增加消费者联络和组成团体的自由,以便其主张和促进共同利益;并且
  •  推动消费者参与涉及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决策过程。
 
        法令中的条款包括:
  •  固定期限合同的期满和续签;
  •  消费者选择和检查货物的权利、与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退货和非请求货物和服务地位的权利;
  •  在合同中使用简单和易于理解的语言的权利;对经过修理或灰市货物的披露;保留销售纪录;消极选择的营销;
  •  消费者假定供货方有权提供和出售货物和服务的权利;
  •  对“危害”和有害货物的界定的介绍;
  •  消费者要求高质量服务的权利;
  •  消费者对安全和高质量产品的权利;
  •  明示的质量保证条款;
  •  对修理过的产品的保证;
  •  与产品有关的危险和危险的性质的警告;
  •  会员费的适当支付;
  •  生产设施的关闭;
  • 消费者支付金额和供货方占有财产的持有和说明;
  •  某些诚信的项目;
  •  第61节阐述产品可靠性的问题,它适用于在早期有效期或以后提供的货物;并且未在3(2) 和3(4)项中涉及的任何《消费者保护法令》条款,将适用于任何预先存在的活动,并达到“保证对子条款(2)和(4)中涉及条款正确解释,与之相符或适当执行”的要求。
 
        注:对于合同而言,重要的是,需注意初始时期贯穿于合同签字方将《消费者保护法令》适用于交易的过程,在超过《消费者保护法令》整体上引入实施的最长时间内,交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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