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就鞋类反倾销税提出上诉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3-09 阅读:250次
2006年,欧盟实施第1472/2006号欧洲理事会规例,对中国内地鞋类一律征收16.5%反倾销税,唯一取得市场经济待遇的企业金履鞋业则被征收9.7%反倾销税。欧盟的决定备受争议,促使业者提出申诉,位于卢森堡的欧盟初审法庭最近便审理6宗有关诉讼。
其中一宗上诉(案件编号T-401/06)涉及两家香港公司(其一是Brosmann Footwear (HK) Ltd)及两家中国内地公司。
首先,上诉企业声称有合法期望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及个别待遇。在调查中,欧委会决定以12家出口生产商的货样,作为其反倾销调查的基础,结果共有141家合作企业没有被抽样检验。欧委会亦接获超过140宗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但认为无法对申请进行个别审查。因此,未被抽样检查的企业的反倾销税税率规定为16.5%,不论他们是否提出个别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
申诉企业主张,市场经济待遇问题应与抽样检查的决定分开处理,欧委会的决定违反他们的合理期望。事实上,有关启动反倾销调查的通告规定,企业须于指定期限前递交包含详细资料的市场经济待遇或个别待遇申请表。欧洲理事会及欧委会坚称,由于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众多,他们已正确地行事。欧委会又认为,在抽样检查中,没有理由对市场经济待遇的申请逐一进行研究。
法官就上述争论提出一些意见,主要关于货样的性质,以及欧盟组织应采用多少资源来处理事件。理事会认为,单是案头分析并不足够,有需要进行现场核实,以确保企业已在申请中提供可靠数据。欧委会则表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进行这类调查。
第二,申诉企业强调,从欧盟生产商获取的资料并不足够或遭窜改。他们认为,从欧盟生产商核实的资料太少,原因是数家欧盟生产商拒绝交出公司资料,导致欧委会挑选的欧盟生产商的原本货样缩小。理事会辩称,根据规例,欧盟生产商的货样大小足够,扩大样本亦不可行。此外,成员国发现若干欧盟生产商一直伪造数字,此举会否对生产商向欧委会提供的数据以及欧委会的调查范围造成影响,亦引起激烈讨论。
申诉企业又提出其它批评,例如调查涉及的产品范围十分大,挑选货样的准则有不足之处,被倾销的进口产品与欧盟业界于2004年受到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无疑,假若上述申诉得直,可能影响定于今年稍后展开的反倾销措施的届满期复核结果。
除皮鞋反倾销案外,其它涉及中国内地的个案发展亦值得注视。欧委会应已于2009年3月3日或以前提交有关无缝管道反倾销案的议案,并料于未来数周内公布对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裁决。至于冷轧不锈钢板材,有报道指欧盟钢铁生产商与欧委会在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方面酝酿分歧,原因是可能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涉嫌倾销产品与欧盟钢铁生产商面对的问题之间存在关联。鉴于最近欧委会因申诉人撤回诉讼而终止对中国内地镀锌钢铁的调查,如果欧委会于2009年4月30日前不采取措施,欧盟钢铁业界将遭遇第二次重大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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