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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欧盟对华新贸易壁垒透视--传统贸易救济措施减少 技术性贸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日期:2007-12-20    阅读:4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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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我国与欧盟贸易继续保持着良好发展势头,1~10月份,双边贸易总额达2875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7%,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达1100亿美元,顺差继续扩大。但双边的贸易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欧盟一再拿顺差说事,在中国对欧出口中设置重重贸易障碍。综观2007年全年,欧盟对华贸易壁垒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如传统性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减少,更多的是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些都值得我们警觉。

        传统反倾销调查在减少对华反补贴调查开始萌芽2007年1~8月份,欧盟没有对我国提起一起“两反一保”调查,这是很罕见的现象,从9-12月初,欧盟对我国出口欧盟的产品,提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分别是柠檬酸、味精、铁或非合金钢焊缝管、柑橘类水果罐头、钢铁制禁锢件;一起活页夹反规避调查。从数量上来看,成为最近几年案件数量最少的一年。

        就反倾销调查利弊问题,2006年12月,欧盟公布了贸易救济工具绿皮书,对其贸易救济工具的立法及执行情况,进行反思,并向各方公开征求意见,准备对欧盟反倾销法进行修改。但对于反补贴调查,欧盟正在寻求政策调整,按照欧盟现有法律规定,欧盟反补贴调查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体,但欧盟新的动向表明,这一实行多年的法律正在出现松动,欧盟已经表示,对于非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自动适用反补贴调查,而且欧盟可主动提起反补贴调查。目前,有12个欧盟成员国明确表示,赞成更多地采取反补贴措施,只有两个成员国反对,并且10多个成员国支持赋予欧委会自行发起调查的权力。

        欧盟寻求反补贴政策的改变,主要是针对中国的,在向公众征求贸易救济工具改革意见的调查问卷中,欧委会就提出,是否应该加大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利用程度。2007年中欧盟多次指责我国多项出口产品存在政府补贴,态度日趋强硬。可以预见,欧盟对华实施反补贴调查,将成为欧盟对华设置贸易壁垒的又一手段。

        技术性贸易壁垒层出不穷2007年1月至目前,欧盟发布技术性贸易措(TBT)施公告33项,发布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48项。欧盟出台的这些措施,对发达国家影响很小,但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是实实在在的贸易壁垒,因为这些条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和技术条件,很难达到。在WTO技术性贸易措施协定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但欧盟并没有考虑这一点,在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时,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置了一样高的门槛,这是违背WTO的公平性原则的。2007年欧盟出台或生效的一些技术性贸易措施,将对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产生前所未有的杀伤力。

        第一,欧盟REACH法规的生效,成为我国加入WTO后最大的贸易壁垒。

        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

        REACH法规全称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它将取代欧盟现行的《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对欧盟市场上和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学品强制要求注册、评估和许可,并实施安全监控。

        REACH不是一个单独的法令或法规,而是一个涵盖化学品生产、贸易和使用安全的综合性法规。REACH将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和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500多万种制成品,全部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欧盟自己生产的、用于出口的、从国外进口的所有化工及其下游制品,都必须进行注册并被许可后,才能在欧盟市场流通。

        由于所有物质检测和注册的费用,均由企业承担,保守估计,我国企业每年为REACH所要负担的成本,约为5~-10亿美元。据海关统计,2006年中欧化工品贸易额达到198.71亿美元,其中出口97.53亿美元,进口101.18亿美元。我国对欧盟在化学品方面进出口的总体情况是:出口产品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型产品,附加值较低;出口产品中具有风险性的化学品量大、面广、种类繁多;出口产品以中低档为主,进口产品则以高档为主;出口企业对国内外标准、法规等规则,重视不够,研究不足,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落后;贸易抗风险能力差。

        另外,国家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结果,绝大多数得不到发达国家认可,使出口企业在面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更加被动。它将涉及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影响中欧之间90%以上的贸易额,中欧化工品进出口总额将下降10%,中国化工生产总值将下降0.4%,并有可能导致20万化工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业。

        第二,EUP环保指令将成为继WEEE和ROHS之后,又一大环境壁垒。

        EUP指令于2007年8月正式生效。EUP指令全称为“用能源产品生态设计指令”,涵盖了所有用电的产品,包括暖气与热水设备、电动马达系统、家庭与服务业的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庭与服务业的办公室设备、通风与空调设备等,且涉及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一整条产业链。按照该指令的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新产品时,就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

        这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确实是个新的挑战。EUP指令实施后,除了会增加机电企业原材料成本外,还将提高设计和制造成本。对于那些以低价位取胜的出口企业来说,成本上升进一步摊薄了原本就很微薄的利润,企业的盈利能力将受到较大考验。因此,对那些产品技术落后、应对能力不足的企业来说,可能会因此退出欧洲市场。

        EUP涉及生产整个流程的标准,因此相比WEEE和ROHS条款,对整个产业链条的影响更大。预计EUP指令实施以后,对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影响,不会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第三,2006年12月27日正式公布、并同时生效的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即PFOS指令),将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实施。

        该指令规定,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

        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和多种毒性,PFOS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皮鞋、造纸、包装、印染、洗涤、化妆品、农药、消防剂及液压油等制造领域。欧盟此项全面禁止PFOS在制成品中使用的禁令,将给我国对欧盟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虽然欧盟的这一禁令有18个月的过渡期,但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研发出能完全符合欧盟对PFOS控制标准的纺织用助剂,因此纺织等轻工行业,将面临艰巨的挑战。

        第四,欧盟关于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的新法规(EC1881/2006号条例),已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EC466/2001号食品污染物法规,同时废止。

        新法规对各类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新法规对硝酸盐、真菌毒素、重金属、二恶英、类二恶英多氯联苯、三氯丙醇及苯并吡六大类食品污染物,作出了最高限量规定。上述污染物涉及范围广泛,水产品、动物产品、粮食制品、调味品、罐头食品、蔬菜、水果、酒类等各类食品和农产品,大都在新法规监控范围内。欧盟实施食品污染物最高限量新法规后,进一步抬高了中国食品/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相关企业所需投入的生产成本及技术成本,也将随之增加。

        对上述技术性贸易壁垒,各级政府需要加大扶持和引导,把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技术创新研究,纳入企业基础创新的整体计划,统筹安排,联合攻关。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加大改革力度,积极应对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以“中国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为由设置大量贸易壁垒2007年的大部分时间,欧盟对中国出口欧盟的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大力渲染和炒作,给中国政府和出口企业施压,甚至有把该问题政治化的趋势。那么我国出口的食品和产品安全问题,是否有那么严重呢?

        2007年1~9月,欧盟对中国出口食品的不合格率为0.84%;而2007年上半年,中国向欧盟出口食品的不合格率仅为0.2%。2007年7月,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统计数字:2006年,中国出口日本的食品合格率为99.42%,高于美国98.69%和欧盟99.38%的水平。多年来中国对欧盟出口产品合格率,都在90%以上,因此,中国食品是安全的。

        欧盟和中国现在互为最大贸易伙伴,都是长期以来消费者自动选择的结果,如果商品质量有问题,中国对欧盟出口,是不可能长期持续增长的,因为这些产品有千千万万的消费者每天都在检验。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有极其个别的案例,中国出口产品质量由于标准问题,或由于出口诚信不足问题,甚至还有进口商、进口用户不当使用问题,产生了一些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但欧盟不应因此就误导消费者,给中国出口产品设置贸易壁垒,这是实质上剥夺了欧盟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如欧盟通过制订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表面上看,其目的是确保欧盟范围内出售的所有商品的安全性,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确保消费者获得有关信息,以便做出知情选择,并且不被误导。而且对消费者保护不仅局限于本地消费,而是覆盖整个欧盟范围。同时为了有效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欧盟近年来建立了一系列快速预警系统,如非食品类消费品预警系统(RAPEX)、食品和饲料预警系统(RASFF)、以及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门系统。但是,这些系统却成了欧盟对别国设置贸易壁垒的有效工具。

        首先,欧盟频繁通过“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发布预警及信息通报,使我国出口到欧盟的该产品受到严重影响。

        如果欧盟某一成员发现我国某一企业的出口食品或饲料,存在一定危害或危险,就会通过欧盟委员会,把这一信息迅速通报给欧盟所有其他成员,同时通过媒体发布,使消费者及时获得这一信息。但RASFF向外发布这一信息时,并不说明这种产品来自于哪一企业,而是说来自于那一个国家,这样就会误导欧盟的所有消费者,认为来源于中国的所有该产品都存在问题,事实上可能只是部分该产品存在问题,但却严重影响了中国该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信誉。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是根据欧盟委员会2002年1月颁布的EC/178/2002条例建立的,该条例只是为欧盟的食品法规制定了一般性原则,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机构,并规定了食品安全事物的管理程序。而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则是该原则下的具体细则,该系统旨在为各成员国食品安全主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交换提供有效途径。

        预警系统通报信息分为两种:一是预警通报,即在欧盟市场上发现销售的食品或饲料存在危;二是信息通报,就是一个成员发现、并确认没有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和饲料存在危害后,通过对于已确认存在风险、但其他成员国不必采取紧急措施的食品或饲料(还未进入其市场),进行信息通报。欧盟每周发布一次预警和信息通报,通报内容包括:通报时间、通报国、通报产品和来源国、通报原因、控制类型、状况。“控制类型”主要分以下几类:边境控制—拒绝入境、边境控制—筛选抽样、市场控制、企业自检、消费者投诉;状况包括销售状况和采取的措施。自2007年第15周起,“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发布的预警及信息通报”,新增加了“控制类型”和“状况”两个栏目。从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1月14日,欧盟委员会共对我国食品和饲料通报368起,居世界之首。

        对于出口食品,中国已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目前,中国相当一部分食品企业的加工技术和加工装备,已达到或接近国际领先水平,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啤酒等行业的大型企业,普遍拥有世界一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因此,对中欧之间的食品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做好以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高度重视食品产地的环境保护;尽快建立国际食品安全信息的通报机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食品安全问题;要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其次,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非食品产品设置贸易壁垒。

        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是欧盟于2001年依据《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

        修正案而设立的,200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实施。欧盟委员会此后每周对外公布由成员国上报的非食品类危险商品的情况,涉及的产品包括玩具、车辆、体育用品、打火机、纺织服装、家具等大多数日用产品。由于欧盟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我国是遭受欧盟非食品类产品快速预警系统通报频次最高的国家,2007年1~9月,RAPEX针对中国输欧产品通报的件数,就达479件(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提供的数据),其中,玩具和电器是受到通报影响最严重的产品。

        2007年4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2006年度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报告》,该报告将中国列为非食品危险消费品的主要来源地。原产于中国的问题产品,约占所有危险消费品的50%。报告指出,欧盟各成员国的儿童成为被召回、或禁售危险消费品的主要受害者。其中,从中国进口的儿童玩具,占危险消费品的85%。2006年共有440种不同的非食品危险消费品,来自中国,比居第二位的德国高10倍。紧随其后的,分别为意大利、美国、日本和英国。这些国家生产的危险消费品,均超过20种。

        该报告指出,2006年欧盟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共发现924种危险消费品,比2005增长了32%。欧盟通过加大对进口非食品的监管,实质上是对我国出口欧盟产品,设置了无形的贸易壁垒。如果这些系统只是针对进口产品,对欧盟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一视同仁,就违背WTO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国出口欧盟非食品商品频频遭到通报,主要由于以下原因: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不严,生产技术水平不高;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假冒伪劣产品的出口;贸易纠纷导致;产品检测的滞后性等。

        如何才能减少欧盟对我国出口非食品类产品的通报呢?目前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服务平台,检测机构要收集相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技术力量支持;其次,生产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可随意向他人提供认证证书,也不可无条件满足客户要求;要注意收集进口国的有关标准、法规,及时了解进口国有关要求并认真执行,要从原料的选择、设计、工艺及运输手段等多个环节,保证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产品档次和科技含量,努力建立自己的知名品牌。

        应正确认识和应对欧盟对我国实施的新贸易壁垒,主要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这种贸易壁垒应当正确认识,才能采取相应对策。我们应当认识到,刨除中欧双边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发展不平等的产物,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国家之间的发展水平,尤其是科技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从而在产品质量和标准要求上,也就存在着不同和分歧,双边之间的贸易要求也就不对等。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正面效应主要有: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改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我国环境标准法规的建立与调整;有利于消费者提高环保意识,引导绿色消费潮流;有利于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获得长期利益。负面效应主要有:我国遭受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产品多,损失大。如据统计,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限制,有39%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的损失逾170多亿美元。其中欧盟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40%。同时欧盟新贸易壁垒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应正确认识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面对现实,适应挑战,既要坚决反对欧盟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过于苛刻的歧视性做法,也要承认欧盟新贸易壁垒的合理性,积极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才能使我国出口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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