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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至2008年欧盟实行特惠税制新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6-03-06    阅读:70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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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行特惠税制新例。

        我国内地是受惠地区,即内地出口商向欧盟销售某些产品时可享有优惠待遇,但香港不是受惠地区,新普及的特惠税制新例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不过,欧盟已把包括纺织品和玩具在内的若干产品列在受惠清单之外。新例下不再享有优惠的中国产品如下:

        1.化学或有关工业产品。
        2.塑胶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3.未加工的兽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马鞍及马具;旅行用品、手袋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4.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茅草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编篮及柳条制品。
        5.木浆或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料及碎料)纸或纸板;纸及纸板及其制品。
        6.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7.鞋履、帽子头饰、雨伞、太阳伞、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部件;经处理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8.石、灰泥、水泥、石棉、云母或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
        9.珍珠或养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的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钱币。
        10.贱金属及贱金属制品。
        11.机械及机械用具;电动设备;有关的零件;声音收录器及重播器、电视图像及声音收录器及重播器,以及这类制品的零件及附件。
        12.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的运输设备。
        13.光学、摄影、电影摄影、量度、检查、精密、内科或外科仪器及器具;钟表;乐器;其零件及附件。
        14.杂项制品。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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