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9日,中国台湾财政部在“酒类产品卫生标准修正案草案”(附在以前的G/SPSN/TPKM/64中)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拟规定蒸馏葡萄酒、加工酒类饮料及其它上述草案第2条未包括的酒类产品中的甲醇含量。
草案内现增加的词句如下:
“由蒸馏葡萄酒得到的酒精:低于2000 mg/L (100%普通酒精)。”
“再加工酒精饮料:再加工前,应符合酒精饮料原料的标准。”
“前3段未包括的其它酒类产品:低于1000 mg/L(100%普通酒精)。”
该草案生效日期待定。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