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主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12月15日表示,2006年中国将履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协议,对一些不发达国家实行特惠税率。
金人庆说,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2006年所有原产于东盟十国的“早期收获”商品的税率都将降为零,正常降税的商品仍将继续执行2005年7月20日实施的协定税率;其次,根据2005年11月召开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通过的部长宣言,《曼谷协定》已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2006年中国仍按加入原《曼谷协定》时的承诺,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28项商品实行协定税率;第三,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安排,2006年将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2244项商品实行协定税率;第四,根据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协议,2006年将对港澳地区销往内地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
他说,通过履行上述协定、协议,2006年中国将进一步实现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互利共赢,促进区域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在谈到2006年对一些国家实行特惠税率时,金人庆说,今年9月,在联合国成立 60周年首脑会议发展筹资高级别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在题为《促进普遍发展 实现共同繁荣》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是中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道路上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但中国将尽最大努力支持和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作为措施之一,中国将给予所有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多数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金人庆表示,为落实胡锦涛主席的讲话精神,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尽快发展经济、实现共同繁荣,2006年中国将继续对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国、苏丹等3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行零关税的特惠税率,同时中国也在研究给予其他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问题。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