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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7号令专家视角系列四(杂项专题)

信息来源:2014-07-01    发布日期:2014-07-01    阅读:3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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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的申报
环保部固管中心规定,原料药属于原料或中间体范围,如果不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不管是否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管理,也不管何时获得批文,均需要申报。

“天然存在的物质”豁免类别有了更明确的界定
环保部固管中心明确,经过工业发酵生产出来的酶不属于"天然存在的物质"的豁免类别,由此可以推出经过工业生产出来的生命物质不属于“天然存在的物质”的豁免类别,需要进行申报,只有天然存在的生命物质属于豁免范畴。

变更登记用途对申报的影响
若变更登记用途时尚未获得登记证,申报人应撤销原申报,重新申请一份申报。如果已经取得登记证后需要变更登记用途,对于简易申报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累的常规申报,应进行重新申报;而对于一般类和危险类的常规申报,只需做用途变更申请,不用进行重新申报。

研究产生的新化学物质只能继续用于研究
研究产生的新化学物质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销售,但销售后只能继续用于研究,不得用于研究以外的活动。例如,某公司对某个物质进行了科研备案,该公司将产品给A公司实施科学研究试验,A公司将这个产品配制成汽车用的底漆,拿去给生产汽车的B公司,B公司最终将这个底漆涂于汽车上,但B公司不能将涂了这批底漆的汽车进行市场销售。

科学研究备案申报中的备案物质,科研单位信息发生变更需提交变更声明
申报人进行某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备案申报,供给多家单位实施科学研究,可以在一份申报表上填写多个科研单位,以附件形式提供科研单位和项目的相关信息;如果此后科研单位发生变更或需追加科研单位,应提供变更说明,以及变更后或追加的科研单位和项目信息的申报资料。

暴露使用信息如何提供
如果申报人为国外供应经销商,下游用户尚未确定,提供使用工艺过程的简要信息。如果申报人是国内的加工使用者,进口申报物质后直接用于生产其他物质,则应当提供清晰的生产使用工艺流程图、过程说明和化学反应式;流程图中应标明"三废"产生节点位置;说明"三废"的数量、申报物质在"三废"中的浓度或者含量以及物料衡算数据。

上期专家视点:环保部7号令专家视角系列三(理化和物质标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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