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2016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抗组胺剂
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07-04 阅读:1317次
2016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604972号公告 ,订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凡含有此类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并自即日生效;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自2017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事项: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的化妆品,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 三、凡持有含Antihistamine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应即向本部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未于2017年1月1日前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者,其许可证由本部依法废止。 四、前“行政院卫生署”1985年7月23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中,编号第1项“Aminoether型之Antihistamine”成分,应予删除。 注:Antihistamine——抗组胺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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