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 | 负责机构:印尼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邮政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资源和装备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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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IT产品。
ICS:[{"uid":"35.020"}] HS:[] |
5. |
通报标题:通信与信息技术部关于长期演进技术电信设备技术要求的法规No.27/2015。页数:31 使用语言:印尼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法规规定在印尼生产、组装、进口和/或使用的基于长期演进技术(LTE)的电信设备(涉及基站和用户站)必须遵守技术要求。LTE基站技术要求在本法规附录1中规定,LTE用户站技术要求在附录2中规定。 •附录1和附录2中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合格评定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测试执行 •此外,基于LTE技术标准的电信设备应符合以下本地内容要求(LCR): 1.基站最低30% 2.用户站最低20% •工作波段2100 MHz、1800 MHz、900 MHz和800 MHz 的基于LTE技术标准的电信设备本地内容要求(LCR),自2017年1月1日起,工作波段2013 MHz的基于LTE技术标准的电信设备本地内容要求(LCR),自2019年1月1日起,改为: 1.基站最低40% 2.用户站最低20%。 |
7. | 目的和理由:1.确保电信信息网络的互通性、互操作性和安全性 2.避免电信设备之间的互相干扰 3.保护国家利益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5/07/07 拟生效日期: 2015/07/07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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