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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1499/Add.1
2013-08-0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2
1. 通报成员:美国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食品标签:无麸质食品的标签(提供英文;PDF格式,23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8 如下信息:

食品标签; 不含麸质食品标签, 最终法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正发布一项最终法规,确定食品标签中自愿使用“不含麸质”术语的定义。最终法规定义的“不含麸质”意味着,附带该声明的食品不含麸质谷物成分(如:斯卑尔脱小麦); 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未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面粉); 或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且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麦淀粉),如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内出现20ppm或以上的麸质(即:食品内含20(mg)或以上麸质/kg);或其本质不含麸质;以及食品无法避免的麸质含量低于20 ppm(即: 每公斤食品的麸质低于20mg)。一食品在其标签中附带“no gluten”、“free of gluten”或“without gluten”的声明,但是未满足“不含麸质”声明的要求,将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此外,一食品的标签成分表,或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某章节要求提供的单独“含小麦”声明中含有“小麦”一词,但又附带有“不含麸质”的声明,则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除非其标签有附加说明,澄清小麦已经经过为使食品符合FDA“不含麸质”声明要求的加工。制定“不含麸质”术语定义及其食品标签使用的统一条件将有助于保证避免乳糜泻患者被误导,并为他们提供此类标签食品的正确可信信息。FDA根据食品过敏原标签和2004年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发布本最终法规。 最终法规将于2013年9月4日生效。本最终法规的遵守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有关该最终法规的实施和遵行日期补充说明,请参见文件第II.B.4节(评议35;答复35)。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sps/USA/13_3157_00_e.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7.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0.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全文收于美国联邦纪事78 FR 47154, 在线查获地址链接: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8-05/pdf/2013-18813.pdf.
2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8 如下信息:

食品标签; 不含麸质食品标签, 最终法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正发布一项最终法规,确定食品标签中自愿使用“不含麸质”术语的定义。最终法规定义的“不含麸质”意味着,附带该声明的食品不含麸质谷物成分(如:斯卑尔脱小麦); 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未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面粉); 或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且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麦淀粉),如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内出现20ppm或以上的麸质(即:食品内含20(mg)或以上麸质/kg);或其本质不含麸质;以及食品无法避免的麸质含量低于20 ppm(即: 每公斤食品的麸质低于20mg)。一食品在其标签中附带“no gluten”、“free of gluten”或“without gluten”的声明,但是未满足“不含麸质”声明的要求,将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此外,一食品的标签成分表,或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某章节要求提供的单独“含小麦”声明中含有“小麦”一词,但又附带有“不含麸质”的声明,则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除非其标签有附加说明,澄清小麦已经经过为使食品符合FDA“不含麸质”声明要求的加工。制定“不含麸质”术语定义及其食品标签使用的统一条件将有助于保证避免乳糜泻患者被误导,并为他们提供此类标签食品的正确可信信息。FDA根据食品过敏原标签和2004年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发布本最终法规。 最终法规将于2013年9月4日生效。本最终法规的遵守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有关该最终法规的实施和遵行日期补充说明,请参见文件第II.B.4节(评议35;答复35)。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sps/USA/13_3157_00_e.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全文收于美国联邦纪事78 FR 47154, 在线查获地址链接: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8-05/pdf/2013-188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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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8 如下信息:

食品标签; 不含麸质食品标签, 最终法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正发布一项最终法规,确定食品标签中自愿使用“不含麸质”术语的定义。最终法规定义的“不含麸质”意味着,附带该声明的食品不含麸质谷物成分(如:斯卑尔脱小麦); 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未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面粉); 或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且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麦淀粉),如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内出现20ppm或以上的麸质(即:食品内含20(mg)或以上麸质/kg);或其本质不含麸质;以及食品无法避免的麸质含量低于20 ppm(即: 每公斤食品的麸质低于20mg)。一食品在其标签中附带“no gluten”、“free of gluten”或“without gluten”的声明,但是未满足“不含麸质”声明的要求,将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此外,一食品的标签成分表,或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某章节要求提供的单独“含小麦”声明中含有“小麦”一词,但又附带有“不含麸质”的声明,则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除非其标签有附加说明,澄清小麦已经经过为使食品符合FDA“不含麸质”声明要求的加工。制定“不含麸质”术语定义及其食品标签使用的统一条件将有助于保证避免乳糜泻患者被误导,并为他们提供此类标签食品的正确可信信息。FDA根据食品过敏原标签和2004年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发布本最终法规。 最终法规将于2013年9月4日生效。本最终法规的遵守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有关该最终法规的实施和遵行日期补充说明,请参见文件第II.B.4节(评议35;答复35)。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sps/USA/13_3157_00_e.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2
1. 通报成员:美国
2. 负责机构:
3. 覆盖的产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5. 通报标题:

食品标签:无麸质食品的标签(提供英文;PDF格式,23页)。


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8 如下信息:

食品标签; 不含麸质食品标签, 最终法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正发布一项最终法规,确定食品标签中自愿使用“不含麸质”术语的定义。最终法规定义的“不含麸质”意味着,附带该声明的食品不含麸质谷物成分(如:斯卑尔脱小麦); 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未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面粉); 或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且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麦淀粉),如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内出现20ppm或以上的麸质(即:食品内含20(mg)或以上麸质/kg);或其本质不含麸质;以及食品无法避免的麸质含量低于20 ppm(即: 每公斤食品的麸质低于20mg)。一食品在其标签中附带“no gluten”、“free of gluten”或“without gluten”的声明,但是未满足“不含麸质”声明的要求,将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此外,一食品的标签成分表,或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某章节要求提供的单独“含小麦”声明中含有“小麦”一词,但又附带有“不含麸质”的声明,则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除非其标签有附加说明,澄清小麦已经经过为使食品符合FDA“不含麸质”声明要求的加工。制定“不含麸质”术语定义及其食品标签使用的统一条件将有助于保证避免乳糜泻患者被误导,并为他们提供此类标签食品的正确可信信息。FDA根据食品过敏原标签和2004年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发布本最终法规。 最终法规将于2013年9月4日生效。本最终法规的遵守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有关该最终法规的实施和遵行日期补充说明,请参见文件第II.B.4节(评议35;答复35)。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sps/USA/13_3157_00_e.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7.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9.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10.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11.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2. 拟生效日期:
13.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4.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15.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全文收于美国联邦纪事78 FR 47154, 在线查获地址链接: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8-05/pdf/2013-18813.pdf.
2
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3-08-08如下信息:
通报标题:食品标签:无麸质食品的标签(提供英文;PDF格式,23页)。
内容简述: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8 如下信息:

食品标签; 不含麸质食品标签, 最终法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正发布一项最终法规,确定食品标签中自愿使用“不含麸质”术语的定义。最终法规定义的“不含麸质”意味着,附带该声明的食品不含麸质谷物成分(如:斯卑尔脱小麦); 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未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面粉); 或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且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麦淀粉),如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内出现20ppm或以上的麸质(即:食品内含20(mg)或以上麸质/kg);或其本质不含麸质;以及食品无法避免的麸质含量低于20 ppm(即: 每公斤食品的麸质低于20mg)。一食品在其标签中附带“no gluten”、“free of gluten”或“without gluten”的声明,但是未满足“不含麸质”声明的要求,将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此外,一食品的标签成分表,或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某章节要求提供的单独“含小麦”声明中含有“小麦”一词,但又附带有“不含麸质”的声明,则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除非其标签有附加说明,澄清小麦已经经过为使食品符合FDA“不含麸质”声明要求的加工。制定“不含麸质”术语定义及其食品标签使用的统一条件将有助于保证避免乳糜泻患者被误导,并为他们提供此类标签食品的正确可信信息。FDA根据食品过敏原标签和2004年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发布本最终法规。 最终法规将于2013年9月4日生效。本最终法规的遵守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有关该最终法规的实施和遵行日期补充说明,请参见文件第II.B.4节(评议35;答复35)。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sps/USA/13_3157_00_e.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全文收于美国联邦纪事78 FR 47154, 在线查获地址链接: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8-05/pdf/2013-18813.pdf.
2
应美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3-08-08如下信息: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3.08 如下信息:

食品标签; 不含麸质食品标签, 最终法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正发布一项最终法规,确定食品标签中自愿使用“不含麸质”术语的定义。最终法规定义的“不含麸质”意味着,附带该声明的食品不含麸质谷物成分(如:斯卑尔脱小麦); 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未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面粉); 或不含由含麸质谷物派生的且经去麸加工的成分(如:麦淀粉),如使用该成分导致食品内出现20ppm或以上的麸质(即:食品内含20(mg)或以上麸质/kg);或其本质不含麸质;以及食品无法避免的麸质含量低于20 ppm(即: 每公斤食品的麸质低于20mg)。一食品在其标签中附带“no gluten”、“free of gluten”或“without gluten”的声明,但是未满足“不含麸质”声明的要求,将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此外,一食品的标签成分表,或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某章节要求提供的单独“含小麦”声明中含有“小麦”一词,但又附带有“不含麸质”的声明,则被视为错误粘贴标签,除非其标签有附加说明,澄清小麦已经经过为使食品符合FDA“不含麸质”声明要求的加工。制定“不含麸质”术语定义及其食品标签使用的统一条件将有助于保证避免乳糜泻患者被误导,并为他们提供此类标签食品的正确可信信息。FDA根据食品过敏原标签和2004年消费者保护法案(FALCPA)发布本最终法规。 最终法规将于2013年9月4日生效。本最终法规的遵守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有关该最终法规的实施和遵行日期补充说明,请参见文件第II.B.4节(评议35;答复35)。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sps/USA/13_3157_00_e.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United States SPS National Notification Authority,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Division (IRSD), Stop 1014, Washington D.C. 20250; Tel: +(1 202) 720 1301; Fax: +(1 202) 720 0433; E-mail: us.spsenquirypoint@fas.usda.gov 全文收于美国联邦纪事78 FR 47154, 在线查获地址链接: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08-05/pdf/2013-18813.pdf.

通报原文:[{"filename":"USA1499A1.doc","fileurl":"/uploadtbtsps/sps/20130808/USA1499A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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