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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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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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和柴油含硫量计划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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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以下 2013 年 10 月 31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和柴油硫程序 标题: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和柴油硫程序部门:环保署(EPA)措施:最终法规摘要:在本最终法规中,环保署(EPA)拟修订可再生燃料标准(RFS)程序中“供热燃油”的定义,依照清洁空气法第211(o)条。本修订扩大了用于显示符合RFS可再生燃料量义务的可再生燃料范围,通过增加符合可再生燃料的附加类别,即符合可再生生物质条件、用于产生热量温暖人们生活、工作、创作或进行其它活动的建筑或其它设施的“燃油”。符合供热燃油修订定义的燃油生产商或进口商允许生成再生识别码(RINs),如果燃油符合RFS法规规定的所有其它要求。用于产生热量、能量或其它功能的燃油不包括在供热燃油附加类别中。所有以前包括在供热燃油定义中的燃料继续作为可再生燃料标准(RFS)程序的供热燃油包括在内。我们还确定了专门适用于这些燃油的详细注册、报告、产品转换文件和记录保存要求,需要证明生成再生识别码(RINs)的燃油量在RINs生成之前被用于给建筑供暖为人类提供舒适的气候控制。得到批准的最终法规与2012年10月9日法规提案相比,只有少量修改,并提供了对公开评议的回应。日期:本法规2013年12月23日生效。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10-22/html/2013-24280.htm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3-10-22/pdf/2013-24280.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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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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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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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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