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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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标题: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2012年的可再生燃料标准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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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以下 2012 年 01 月 12 日 的信息根据 美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2012年的可再生燃料标准 标题:燃料和燃料添加剂法规:2012年的可再生燃料标准机构:环保署(EPA)作用:最终规则摘要: 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第211(o)项,要求环保署每年11月份制定下一年的可再生燃料标准。总的来说,指定该标准是为了确保所应用的法令中规定的可再生燃料的适用量。然而,法令规定环保署应当规划出即将到来的一年纤维素燃料的生产量,而且如果生产量低于法案中规定的适用量,必须基于关于该规划量的纤维素生物燃料标准。环保署今天最终定下来所规划的2012年纤维素生物燃料量,以及将适用于在2012年生产或进口供国内使用的所有汽油和柴油的,关于纤维素生物燃料、生物质柴油、高级生物燃料及可再生燃料的年度标准。在本最终法规制定提案中我们同样还提议了适用于2013年的11.28亿加仑生物质柴油的适用量。该法令规定2013年及之后生物质柴油的最低量必须不低于10亿加仑。我们正在继续评估来自利益相关各方的关于该法规制定提案通告的许多评议意见,并且将尽快发布一项规定2013年的生物质柴油适用量的最终规则。此行动同样也提出了一些更改可再生燃料标准计划(RFS2)法规的建议,旨在阐明现行的规定,并且解决RFS2计划自2010年7月1日生效以来显露的几个独特的情况。最后,今天的规则同样还对关于转让炼油厂早期信贷生成计算中将混合股包括在内的汽油苯法规做出了一项较小的修订。日期:本最终规则于2012年1月9日生效。链接: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1-09/html/2011-33451.htm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1-09/pdf/2011-33451.pdf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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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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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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