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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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ICS:[] HS:[] |
5. |
通报标题:第2部分: 包装标识;第3部分: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第5部分:主流烟气;第6部分:质量综合判定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以下 2005 年 02 月 28 日 的信息根据 中国 代表团的要求分发。 勘误 在通报G/TBT/N/CHN/78的第6项中 1. “第5部分 主流烟气”应写为: 以下条款违反要求,判定该批卷烟不合格; —当盒标焦油量小于等于4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1.0mg —当盒标焦油量在5mg~10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2.0mg —当盒标焦油量大于等于11mg时,则:|实测焦油量 – 盒标焦油量|≤2.5mg (注:应加上绝对值“| |”符号) 2. “第6部分 质量综合判定”,“交货检验”应改为“出厂检验”。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7. | 目的和理由: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拟生效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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