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 |
3. | 覆盖的产品: 花生(HS代码: 1202; ICS代码: 67.060)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仁: 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语言: 泰文和英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最大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拟作为食品用未加工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从而在生产、进、出口未加工干花生仁的生产、贸易和检验中执行。花生仁内的总黄曲霉毒素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处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花生出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出口未加工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花生进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进口的未加工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1.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公布日起12个月
[ ] 贸易促进措施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 50 Paholyothin R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el: +(662) 561 2277 ext. 1425 Fax: +(662) 561 3357, +(662) 561 3373 E-mail:codex@acfs.go.th sps@acfs.go.th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
本标准规定最大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拟作为食品用未加工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从而在生产、进、出口未加工干花生仁的生产、贸易和检验中执行。花生仁内的总黄曲霉毒素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处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花生出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出口未加工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花生进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进口的未加工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 50 Paholyothin R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el: +(662) 561 2277 ext. 1425 Fax: +(662) 561 3357, +(662) 561 3373 E-mail:codex@acfs.go.th sps@acfs.go.th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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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最大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拟作为食品用未加工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从而在生产、进、出口未加工干花生仁的生产、贸易和检验中执行。花生仁内的总黄曲霉毒素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处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花生出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出口未加工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花生进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进口的未加工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
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 |
3. | 覆盖的产品: 花生(HS代码: 1202; ICS代码: 67.060)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 ] 特定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仁: 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语言: 泰文和英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标准规定最大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拟作为食品用未加工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从而在生产、进、出口未加工干花生仁的生产、贸易和检验中执行。花生仁内的总黄曲霉毒素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处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花生出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出口未加工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花生进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进口的未加工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
7. |
目的和理由:
[X]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 ]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X]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 ]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X] 是 [ ] 否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公布日期: 待定
|
12. |
拟生效日期:
[ ] 通报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公布日起12个月
[ ] 贸易促进措施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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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 50 Paholyothin R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el: +(662) 561 2277 ext. 1425 Fax: +(662) 561 3357, +(662) 561 3373 E-mail:codex@acfs.go.th sps@acfs.go.th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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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3-07-23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仁: 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语言: 泰文和英文 |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最大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拟作为食品用未加工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从而在生产、进、出口未加工干花生仁的生产、贸易和检验中执行。花生仁内的总黄曲霉毒素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处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花生出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出口未加工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花生进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进口的未加工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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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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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 50 Paholyothin R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el: +(662) 561 2277 ext. 1425 Fax: +(662) 561 3357, +(662) 561 3373 E-mail:codex@acfs.go.th sps@acfs.go.th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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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3-07-23如下信息: |
本标准规定最大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拟作为食品用未加工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从而在生产、进、出口未加工干花生仁的生产、贸易和检验中执行。花生仁内的总黄曲霉毒素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处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花生出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出口未加工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花生进口商应具备相关证明,证明进口的未加工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检测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al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ooperatives 50 Paholyothin Rd., Ladyao,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el: +(662) 561 2277 ext. 1425 Fax: +(662) 561 3357, +(662) 561 3373 E-mail:codex@acfs.go.th sps@acfs.go.th Website: http://www.acfs.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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