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仁: 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语言: 泰文和英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泰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2-02 如下信息: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米: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2013年7月23日第G/SPS/N/THA/216号文通报的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已通过2016年1月7日官方公报批准为花生粒: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相关通报。 该标准规定最高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作为食品干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加强进出口花生米的生产、贸易和检验。 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总重量(黄曲霉毒素 B1, B2, G1和G2总量)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 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出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 花生出口商应证明,出口生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 花生进口商应证明,进口的生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向泰国出口生花生时,进口商要求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取得花生进口商许可证。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TAS表6要求,满足要求所需的证据是: 证书证明生花生符合本标准要求; 船货随附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进口生花生(TAS表8)的通报。 生效日期: 官方公报通报后365天(2017年1月6日)。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e.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x.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9.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0.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1. | 拟生效日期: |
12.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3.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4.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hailandSPSEnquiryPoint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
应 泰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2-02 如下信息: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米: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2013年7月23日第G/SPS/N/THA/216号文通报的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已通过2016年1月7日官方公报批准为花生粒: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相关通报。 该标准规定最高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作为食品干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加强进出口花生米的生产、贸易和检验。 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总重量(黄曲霉毒素 B1, B2, G1和G2总量)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 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出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 花生出口商应证明,出口生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 花生进口商应证明,进口的生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向泰国出口生花生时,进口商要求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取得花生进口商许可证。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TAS表6要求,满足要求所需的证据是: 证书证明生花生符合本标准要求; 船货随附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进口生花生(TAS表8)的通报。 生效日期: 官方公报通报后365天(2017年1月6日)。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e.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x.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hailandSPSEnquiryPoint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
应 泰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2-02 如下信息: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米: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2013年7月23日第G/SPS/N/THA/216号文通报的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已通过2016年1月7日官方公报批准为花生粒: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相关通报。 该标准规定最高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作为食品干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加强进出口花生米的生产、贸易和检验。 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总重量(黄曲霉毒素 B1, B2, G1和G2总量)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 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出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 花生出口商应证明,出口生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 花生进口商应证明,进口的生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向泰国出口生花生时,进口商要求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取得花生进口商许可证。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TAS表6要求,满足要求所需的证据是: 证书证明生花生符合本标准要求; 船货随附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进口生花生(TAS表8)的通报。 生效日期: 官方公报通报后365天(2017年1月6日)。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e.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x.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 |
3. | 覆盖的产品: |
4. |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5. |
通报标题: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仁: 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语言: 泰文和英文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应 泰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2-02 如下信息: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米: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2013年7月23日第G/SPS/N/THA/216号文通报的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已通过2016年1月7日官方公报批准为花生粒: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相关通报。 该标准规定最高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作为食品干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加强进出口花生米的生产、贸易和检验。 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总重量(黄曲霉毒素 B1, B2, G1和G2总量)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 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出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 花生出口商应证明,出口生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 花生进口商应证明,进口的生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向泰国出口生花生时,进口商要求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取得花生进口商许可证。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TAS表6要求,满足要求所需的证据是: 证书证明生花生符合本标准要求; 船货随附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进口生花生(TAS表8)的通报。 生效日期: 官方公报通报后365天(2017年1月6日)。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e.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x.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7. | 目的和理由: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8. | 紧急事件的性质及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 |
9. |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10. |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
11. |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
12. | 拟生效日期: |
13.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
14.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15.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hailandSPSEnquiryPoint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6-02-03如下信息: |
通报标题: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仁: 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语言: 泰文和英文 |
内容简述:
应 泰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2-02 如下信息: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米: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2013年7月23日第G/SPS/N/THA/216号文通报的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已通过2016年1月7日官方公报批准为花生粒: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相关通报。 该标准规定最高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作为食品干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加强进出口花生米的生产、贸易和检验。 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总重量(黄曲霉毒素 B1, B2, G1和G2总量)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 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出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 花生出口商应证明,出口生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 花生进口商应证明,进口的生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向泰国出口生花生时,进口商要求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取得花生进口商许可证。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TAS表6要求,满足要求所需的证据是: 证书证明生花生符合本标准要求; 船货随附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进口生花生(TAS表8)的通报。 生效日期: 官方公报通报后365天(2017年1月6日)。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e.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x.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该补遗通报涉及: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hailandSPSEnquiryPoint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
应泰国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16-02-03如下信息: |
应 泰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16-02-02 如下信息: 泰国农业标准草案“花生米: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 2013年7月23日第G/SPS/N/THA/216号文通报的农业合作部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已通过2016年1月7日官方公报批准为花生粒:黄曲霉毒素的最大限量相关通报。 该标准规定最高标准及控制措施,以降低作为食品干花生仁内的黄曲霉毒素,加强进出口花生米的生产、贸易和检验。 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总重量(黄曲霉毒素 B1, B2, G1和G2总量)不应超过20毫克/公斤(µg/kg)。 另外还为花生生产商规定了以下控制措施: 1. 分销前应筛分出霉仁、碎仁、坏仁及杂质; 2. 花生生产商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前检查花生米内的黄曲霉毒素的含量。 花生出口商应证明,出口生花生仁是由持有按本标准授予证书的注册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进口国规定的限量。 花生进口商应证明,进口的生花生仁是由采取了本标准规定控制措施的花生生产商生产的,且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不超过主管机构或认可实验室规定的20 µg/kg。 向泰国出口生花生时,进口商要求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取得花生进口商许可证。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TAS表6要求,满足要求所需的证据是: 证书证明生花生符合本标准要求; 船货随附黄曲霉毒素测试结果; 根据农业标准法案B.E. 2551 (2008年)及其修改案进口生花生(TAS表8)的通报。 生效日期: 官方公报通报后365天(2017年1月6日)。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e.pdf 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THA/16_0437_00_x.pdf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ThailandSPSEnquiryPoint E-mail:spsthailand@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