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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181
2016-09-29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轻型汽车
ICS:[{"uid":"43.020"}]      HS:[{"uid":"87"}]
5. 通报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页数:15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部分规定了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本标准第4-6章为强制性的。本部分仅适用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7.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待定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本标准第4-6章为强制性的。本部分仅适用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181.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60929/CHN11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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